作者cgi0911 ( 末 日 危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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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請問'傷停時間"的英文怎麼說
時間Wed Jun 5 09:28:47 2002
※ 引述《maki (KIDD、英格蘭加油)》之銘言:
: ※ 引述《moryan (moryan)》之銘言:
: : as titles
: additional time
這個嘛…如果照字面翻的話
"additional time"可以翻做「補時」
"injury time"則是翻做「傷停時間」
傷停時間的觀念是來自於彌補足球比賽中的犯規、運動傷害所造成的暫停耗時
因為足球不像籃球一樣有停錶的制度
所以才會有加時的想法吧~~
傷停時間長短的決定者是場中主審
一般比賽中途的犯規等事件發生得愈多
則傷停時間會愈長,原則上所有的暫停時間都必須要補足
也有時候是因為比賽分不出勝負
主審酌予更多的傷停時間來促使勝負產生的
以下來引用中華足協對比賽時間的規則:
比賽時間
上下半場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45分鐘。要經過裁判與兩
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賽時間的協議(例如因
為光線太暗,減少上下半場時間各為40分鐘)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
決定,並且必須符合競賽規程。
半場休息時間
球員有權要求半場休息時間。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明文規定半場休息的時間。只有獲得裁判同意,
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補足消耗時間 (傷停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替補球員。
察看受傷球員。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延誤時間。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
完罰球點球為止。
加時比賽
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
的半場。規則第八章的規定亦適用於加時比賽。
中斷比賽
被中斷的比賽應重賽,除非比賽的競賽規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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