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A (必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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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陳其邁提食安法修法四建議 要求食安管理
時間Sun Aug 23 20:39:45 2026
陳其邁提食安法修法四建議 要求食安管理上溯至原料進入製程前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702777
中聯油品爆發第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事件,凸顯食安法多項問題。高雄市長陳其邁
表示,食安治理應在汙染原料進入製程與市場前就完成預警與阻斷,高市府建議中央與地
方分級管理、建立常設且具獨立性的食品安全科學評估機制、強化業者查證與主動通報責
任,以及保存紀錄提升為即時追溯及預警。
陳其邁強調,未來應由專業委員會負責科學判斷、中央負責跨區域統籌、地方負責現場執
行、業者負責源頭查證與主動通報,再以第9條即時資訊平台支撐追查與決策。
市府昨邀學者專家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舉辦「食安事件專家諮詢會議」
。陳其邁表示,從公共衛生及流行病學角度來看,化學性汙染往往涉及長期、累積暴露,
食安治理應在汙染原料進入製程與市場前就完成預警與阻斷;即使平均風險偏低,也不能
忽略兒童、高攝食者及其他敏感族群,均應納入風險管理考量。
衛生局指出,本次事件暴露出重大跨縣市事件的統籌、異常通報時點及即時追溯資訊等制
度缺口。相較之下,歐盟對汙染物超過法定限量後的法律效果較明確,超標食品不得上市
、不得再作為食品原料,也不得透過混合稀釋重新進入食品鏈。
高市府針對食安法第2條之1、第4條、第7條之1及第9條提出四項增修意見。第一,第2條
之1建立風險分級管理,依業者規模、市占率、產品流通範圍及可能危害程度,決定中央
或地方主責;重大或跨縣市事件由中央統籌,24小時內發布全國一致的管制產品、批號及
處置原則,地方同步執行稽查、封存、下架及回收。
第二,第4條明確區分風險評估與行政處置。參考歐盟制度精神,建立常設且具獨立性的
食品安全科學評估機制,負責風險程度、受影響族群及科學不確定性的判斷;食藥署及地
方政府則依法執行管理,強化專業分工。
第三,第7條之1強化業者查證與主動通報責任。業者發現不符規定,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可
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即應停止相關製造、加工及販售,辦理回收並通報,不得以過去
檢驗合格或等待複驗延後處置。
第四,第9條由「保存紀錄」提升為「即時追溯及預警」。中央應整合進口、製造、倉儲
、檢驗、電子發票及下游銷售資料,對高風險原料及大型業者建立即時電子申報,使中央
與地方能即時掌握原料來源、批號、製成產品及下游流向。
高市府表示,修法不是增加行政負擔,而是要讓風險資訊比問題產品更早到達主管機關,
將食安管理從事後追溯提前為製程預警,讓有問題的原料在進入下一製程及市場以前,就
能被發現、被通報、被阻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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