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IA (必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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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陈其迈提食安法修法四建议 要求食安管理
时间Sun Aug 23 20:39:45 2026
陈其迈提食安法修法四建议 要求食安管理上溯至原料进入制程前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702777
中联油品爆发第一级致癌物「苯骈芘」超标事件,凸显食安法多项问题。高雄市长陈其迈
表示,食安治理应在污染原料进入制程与市场前就完成预警与阻断,高市府建议中央与地
方分级管理、建立常设且具独立性的食品安全科学评估机制、强化业者查证与主动通报责
任,以及保存纪录提升为即时追溯及预警。
陈其迈强调,未来应由专业委员会负责科学判断、中央负责跨区域统筹、地方负责现场执
行、业者负责源头查证与主动通报,再以第9条即时资讯平台支撑追查与决策。
市府昨邀学者专家及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南区管理中心举办「食安事件专家谘询会议」
。陈其迈表示,从公共卫生及流行病学角度来看,化学性污染往往涉及长期、累积暴露,
食安治理应在污染原料进入制程与市场前就完成预警与阻断;即使平均风险偏低,也不能
忽略儿童、高摄食者及其他敏感族群,均应纳入风险管理考量。
卫生局指出,本次事件暴露出重大跨县市事件的统筹、异常通报时点及即时追溯资讯等制
度缺口。相较之下,欧盟对污染物超过法定限量後的法律效果较明确,超标食品不得上市
、不得再作为食品原料,也不得透过混合稀释重新进入食品链。
高市府针对食安法第2条之1、第4条、第7条之1及第9条提出四项增修意见。第一,第2条
之1建立风险分级管理,依业者规模、市占率、产品流通范围及可能危害程度,决定中央
或地方主责;重大或跨县市事件由中央统筹,24小时内发布全国一致的管制产品、批号及
处置原则,地方同步执行稽查、封存、下架及回收。
第二,第4条明确区分风险评估与行政处置。参考欧盟制度精神,建立常设且具独立性的
食品安全科学评估机制,负责风险程度、受影响族群及科学不确定性的判断;食药署及地
方政府则依法执行管理,强化专业分工。
第三,第7条之1强化业者查证与主动通报责任。业者发现不符规定,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可
能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即应停止相关制造、加工及贩售,办理回收并通报,不得以过去
检验合格或等待复验延後处置。
第四,第9条由「保存纪录」提升为「即时追溯及预警」。中央应整合进口、制造、仓储
、检验、电子发票及下游销售资料,对高风险原料及大型业者建立即时电子申报,使中央
与地方能即时掌握原料来源、批号、制成产品及下游流向。
高市府表示,修法不是增加行政负担,而是要让风险资讯比问题产品更早到达主管机关,
将食安管理从事後追溯提前为制程预警,让有问题的原料在进入下一制程及市场以前,就
能被发现、被通报、被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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