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wantu (~放開那個女孩~)
看板FiremanLife
標題Re: [消聞] 救醉漢 女消防員遭掐奶
時間Wed Jun 3 14:01:28 2009
: : ---------------------------------------------------------------------
: 其實這也要怪我們消防隊員不懂自己的權益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 第十九條 (得為管束之情形)
: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 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條子杯杯也有會玩法律的
大家注意這裡的法律用語是
"非管束不能ooxx"
比較老練的條子杯杯都會說:
他又沒有生命危險/自殺意圖/暴力行為 不用(能)管束啦
菜鳥EMT只能乖乖把人搬上車
被警察"學長"吃得死死的
:
: 酒醉人士是警察的事情,法令就寫的清清楚楚
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第一款
只有"酒醉 "
且"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或身體之危險"
二者皆符合
條子才會出手喔~ 缺一不可
有的擺爛的警察還不太想管事咧
與三蟲警察交手無數次的人一點經驗分享
: 只有消防隊才會自己扛起來
: 我會送醫的只有躺著,對痛刺激沒反應的人我才送
: 另外
: 第二十六條 (進入住宅救護)
: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
: ,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 破門也不是消防隊的事...要警察來做
: 所以.....
: 請大家要了解自己的權益~消防已經和警察分家了
: 要送醉漢可以...警察來隨車~不隨不開車
: 台中縣消防局也真外行...根本搞不清楚狀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81.148
1F:推 heath119:原PO難得專業! 06/03 16:08
2F:推 firefans:原po難得高調! 06/03 17:31
3F:推 longloveyu:po難得糊塗! 06/03 17:46
4F:推 franktassone:原PO難得認真! 06/03 18:01
5F:推 david1024:原PO難得清醒! 06/03 18:50
6F:→ dewgrw: 原PO難得掐奶! 06/03 19:34
7F:→ iwantu: 很久沒這麼做了...(茶) 06/03 19:37
8F:推 hellojames:認真推,請問不能用第一款後面"或OOO"那段反問嗎? 06/03 20:16
9F:→ hellojames:"學長你要是覺得他不會發酒瘋傷害別人,那就在紀錄表 06/03 20:16
10F:→ hellojames:簽名吧,我們要走了" 06/03 20:17
11F:→ iwantu:認真回 勤區簽名不能代表什麼 06/03 20:21
12F:→ iwantu:只能代表"勤區有到場" 僅此而已 06/03 20:21
13F:→ iwantu:勤區簽名不代表認同或替你的處置背書 06/03 21:06
14F:推 wing740719:酒醉的人如果有行動能力~請問哪一條法規說是消防處理? 06/03 22:25
15F:→ wing740719:酒醉的人已經沒有思考能力~怎麼知道他不會有生命危險?Y 06/03 22:26
16F:→ wing740719:不過還是老話一句~消防的人不會推責任 06/03 22:31
17F:→ iwantu:認真回 問題1:這是法規的漏洞 目前無解 06/03 22:31
18F:→ iwantu:W大的問題2 最保險的方法就是丟給醫院 06/03 22:33
19F:推 wing740719:所以警察不處理死了算他們的~科科 06/03 22:33
20F:→ iwantu:曾經有學長把一個半昏迷的酒醉交給勤區處理 06/03 22:34
21F:→ iwantu:勤區跑了 一小時候同地點救護 同一個人變OHCA 06/03 22:35
22F:→ iwantu:酒醉路倒被自己嘔吐物淹死 學長上法院 勤區沒事 06/03 22:36
23F:→ iwantu:勤區:我相信EMT的專業判斷 06/03 22:37
24F:→ wing740719:要昏迷才是路倒傷病無法行動~~有行動能力者不是 06/03 22:37
25F:推 hellojames:補充:紀錄表上寫著勤區不願陪同送醫,然後請勤區簽名. 06/04 17:57
26F:→ hellojames:不過有些還是很裝死,直接在他們面前打110我試過最有用. 06/04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