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fox2k3 (rain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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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聞] 罷工鬆綁 只剩軍公教沒資格
時間Sat Mar 21 08:44:37 2009
日期:2009.3.21
新聞出處:自由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勞委會大委員會昨日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
追認,
確認除教師、公務人員,以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學校勞工不得罷
工之外,其餘行業的罷工權將不再設限。
勞工不僅是遭遇欠薪或是縮減福利等情況可以發動罷工,如果希望合理提
升工資、提升福利等訴求無法獲得資方認同,也同樣可以行使此項權利。
不需召開會員大會
不過,包括水、電、燃氣以及醫院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事業,勞工罷工前,
必須先與雇主協商,罷工期間需維持必要的服務。
由於這次的修正案同時也
鬆綁現行罷工程序,讓工會不需要召開會員
大會,只要舉行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同意後,就可以宣告罷工
,程序上相對簡便,雖然目前還在行政院
審查中,
尚未定案,但仍引發包
括金管會、交通部、衛生署等行政部會反對。
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表示,勞資爭議處理法本次修訂重點是希望提供爭議
衝突的解決機制。
未來勞工將可以透過獨立調解、權利仲裁等措施,獲得
更便利,也公正客觀的爭議調解。如果勞資雙方能夠透過這套程序協商、
解決爭議,罷工權將只是備而不用,外界不需視為「洪水猛獸」。
就算真的必須走上罷工一途,也不是說罷工就罷工!潘世偉指出,法案規定
,
勞資必須先經過「調解」,調解不成後,才進行投票,投票過會員人數
半數,工會才能宣告罷工。整個程序大概也要四十天,相當於已經給了雙方一
段「冷卻期」。
此外,針對攸關生命的水、電、燃氣以及醫院等行業,勞雇雙方其實是應該在
「承平時期」先訂定團體協約,約定罷工時,所需要的最低必要服務,
沒有完成協定,也不能罷工。如果協定不成,還將強制交付仲裁,仲裁人針
對社會現實需求提出建議。
教師過去無法組成工會,根本無法依據工會法提起罷工,這次直接在工會法
給予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但仍限制其罷工。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認為大眾不必視罷工為洪水猛獸,如一九七○年代
罷工最頻繁,但經濟進步最迅速,因為,當勞工的不滿被解決以後,不論是
加薪或是減少工作時間,結果勞工因而更努力、辛勤,產能反而比罷工少的
時候來得高。勞工待遇變好,也會回饋到總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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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提到消防,不過照文章來看
1.法案還在審
2.應該還是不能罷,但有機會成立工會;但不確定會不會拿憲法那條來壓
說軍警,不能成立,所以消防算警察?甚麼屁話...拿瞄子政變?
3.成立工會有助於爭取到更合理的待遇與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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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rainfox2k3:報告D大拿船外機的螺旋槳 把腦殘官腦袋塞進去攪 可以嗎 03/21 09:00
3F:→ doctortoo:如果要的話,考慮氣墊船的螺旋槳,比較大@@ 03/21 09:37
4F:推 neepa:消防人員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03/21 09:53
5F:推 franktassone:台灣工運為什麼不會發展,原因在於很多工頭一升官 03/21 11:00
6F:→ franktassone:馬上變成壓制工會的最大力量。 就是這樣囉~~ 03/21 11:01
7F:推 jiz0828:正所謂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正是樓上所言 03/21 12:40
8F:→ geneabcdef:潘老 該是你站出來的時候了 03/21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