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epa (官小講話算三小)
看板FiremanLife
標題[心情] X
時間Mon Feb 9 20:58:01 2009
前些時候收到一張傳票
說我身份被盜用,要我去高雄法院出庭作證
於是我就打到法院去問那天是否能請公假之類的
法院給我的答案是,可以,因為是法定義務。
所以我就去問人事官,那天可不可以請公假
人事官因公務上的事可以,私事的話就要問一問人事科
隔天人事官給我的回復,不可以。
因為是私事
所以我就很無奈的跟學長僑假(因為不想請事假)
剛剛又不死心的去公務人員版問了一下
有位好心人士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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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銓敘部
發文字號:(88) 台法二字第1760149號
發文日期:民國 88 年 5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7 期 138 頁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
要 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八款所稱「法定義務」之疑義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月刊 第 37 期 70 頁
交通部公報 第 33 卷 2 期 129 頁
考試院公報 第 19 卷 2 期 186 頁
臺灣省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63 期 23 頁
台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50 期 20 頁
主 旨: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八款所稱「法定義務」所指為何?茲
補充規定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查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四條第八款(以下稱本條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或基於法定義
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
二 經查上開修正係將本部歷次相關函釋予以明定,有關本條款所稱「法
定義務」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者。
(二)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司法機關傳喚
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者。
(三)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機關指
派出(列)席者。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4 條(8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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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被陰了
明天去人事科找人理論
幹 雖然那天已經可以用補休放假
但是拎杯還是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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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大講話聲音大;
官小講話算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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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06.166
1F:推 longloveyu:拍拍~我原本當下要推文"是不是詐騙"但看到"傳票"... 02/09 21:00
2F:→ longloveyu:應該是真的-.-" 我同事有次加油沒付錢(他忘記付的) 02/09 21:00
3F:→ longloveyu:加油站就提告吧~他也是收到傳單結果當做詐騙不予理會XD 02/09 21:00
4F:→ longloveyu:沒多久就被請去了QQ(電話通知) 另外祝你平安渡過QQ 02/09 21:01
5F:推 OoSteve:會吵的有糖吃,奶爸加油吧 02/09 21:29
6F:→ neepa:沈默寡言的像白癡... 02/09 21:36
7F:→ franktassone:秀秀~~ 02/09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