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epa (官小讲话算三小)
看板FiremanLife
标题[心情] X
时间Mon Feb 9 20:58:01 2009
前些时候收到一张传票
说我身份被盗用,要我去高雄法院出庭作证
於是我就打到法院去问那天是否能请公假之类的
法院给我的答案是,可以,因为是法定义务。
所以我就去问人事官,那天可不可以请公假
人事官因公务上的事可以,私事的话就要问一问人事科
隔天人事官给我的回复,不可以。
因为是私事
所以我就很无奈的跟学长侨假(因为不想请事假)
刚刚又不死心的去公务人员版问了一下
有位好心人士回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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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铨叙部
发文字号:(88) 台法二字第1760149号
发文日期:民国 88 年 5 月 21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公报 第 41 卷 7 期 138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4 条
要 旨:关於「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第八款所称「法定义务」之疑义
资料来源:公务人员月刊 第 37 期 70 页
交通部公报 第 33 卷 2 期 129 页
考试院公报 第 19 卷 2 期 186 页
台湾省政府公报 88 年夏字第 63 期 23 页
台北市政府公报 88 年夏字第 50 期 20 页
主 旨:关於「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四条第八款所称「法定义务」所指为何?兹
补充规定如说明二,请 查照转知。
说 明:一 查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发布之「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四条第八款(以下称本条款)规定略以:公务人员……或基於法定义
务出席作证、答辩,经机关长官核准者,给予公假。
二 经查上开修正系将本部历次相关函释予以明定,有关本条款所称「法
定义务」系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司法机关传唤出庭作证者。
(二)公务人员於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列为原告或被告,而应司法机关传唤
出庭,且与执行职务有关者。
(三)依法提起行政救济或保障案件,以提起(出)人、代表人及机关指
派出(列)席者。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4 条(8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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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被阴了
明天去人事科找人理论
干 虽然那天已经可以用补休放假
但是拎杯还是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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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大讲话声音大;
官小讲话算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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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4.106.166
1F:推 longloveyu:拍拍~我原本当下要推文"是不是诈骗"但看到"传票"... 02/09 21:00
2F:→ longloveyu:应该是真的-.-" 我同事有次加油没付钱(他忘记付的) 02/09 21:00
3F:→ longloveyu:加油站就提告吧~他也是收到传单结果当做诈骗不予理会XD 02/09 21:00
4F:→ longloveyu:没多久就被请去了QQ(电话通知) 另外祝你平安渡过QQ 02/09 21:01
5F:推 OoSteve:会吵的有糖吃,奶爸加油吧 02/09 21:29
6F:→ neepa:沈默寡言的像白痴... 02/09 21:36
7F:→ franktassone:秀秀~~ 02/09 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