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rejacy (壞耳傑西)
看板FiremanLife
標題Re: [消聞] 勇消救人前摔死 竟不算殉職
時間Fri Feb 6 22:38:39 2009
: 保訓會指出,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例,按「冒險犯難,因公死亡」的定義是「所執行
: 職務本身,在執行之始,即預期其存有高度傷亡危險性,且依當時時空環境,無法預先
: 排除。而預備執行此項職務之公務員凜於自身之職責,勇敢接受挑戰,仍然直接朝向該
: 具有高難度、高傷亡危險性之時空環境,才算有冒險犯難。」
: 銓敘部:標準一致
: 根據銓敘部官員統計,一年平均有三百六十個撫卹案,符合因公死亡不過五分之一,真
: 正冒險犯難者,六十幾年來頂多數十人。
保訓會全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想想真讓人心寒阿~~!!
這就是設來保障我們權益的單位嗎??
讓我們看一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
為什麼銓敘部今天一貫的鬼打牆繞著第二款繞呢?
第一款中的搶救災害,遭受意外危害以致死亡的條例皆符合
為什麼不算因公殉職??
"公務員凜於自身之職責,勇敢接受挑戰,仍然直接朝向該具有高難度、高傷亡危險性之時
空環境,才算有冒險犯難。"
不依法撫恤遺孤,我想該鞭的是這些只會玩文字遊戲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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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ongloveyu: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摔死不叫意外不然叫活該自殺嗎? 02/06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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