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mar (雞排要辣☆不切)
看板Finance
標題[新聞] 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 金管會陷人民於罪
時間Wed May 17 17:59:39 2023
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 金管會陷人民於罪恐觸「偽造文書」
https://bit.ly/3BEEby5
因證券交易法未將臺灣存託憑證(TDR)明文入法,主管機關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
後段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將臺灣存託憑證核定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
,導致臺灣存託憑證的爭議不斷,而在爭議懸而未決的情形下,司法實務上已有多起當事人
因涉及炒作臺灣存託憑證而遭判刑的案件,有林英鴻因涉及於96年間炒作東亞科TDR,遭判
刑3年4月定讞;鄒官羽、劉旭章因涉及於100年間炒作新傳媒TDR,遭各判刑3年2月、3年4月
定讞;鍾文智因涉及於99年間炒作聯環TDR,遭判刑1年8月定讞;鍾文智另因涉及於99年、1
00年間炒作明輝等6檔TDR,遭判刑18年,目前繫屬法院二審審理,尚未定讞。
本件爭議源自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
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金管會除曾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
第104004595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
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外,於臺北地院承審鍾案之法官就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
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主管機關以何種方式核定臺灣存憑證?發函詢問金管會時,
金管會再以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32824號函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
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但在去年12月9日,鍾案二審時,臺灣高等法院傳喚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郭土木(前金管
會法律事務處處長)專家證人到庭作證,郭土木教授表示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是由當時的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負責處理,該公告發布時郭土木教授正任職於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第二組,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發布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的目的係針對外國有價證
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臺灣存託憑證行使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的核定權,也就是說,
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並沒有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意思。
然而,金管會竟於104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45954號函及109年3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
1090132824號函中,表示臺灣存託憑證屬財政部76年900號公告核定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
有價證券,此二份函文之內容根本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於76年9月12日發布900號
公告之原意不符,金管會相關人員已涉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刑法
第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法界及人權團體強烈呼籲,為維護金管會對於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管理之正確性,並維護法
令秩序,臺北地檢署、監察院應即刻立案,積極查辦,勿枉勿縱。
===========
百思不得其解
雖然法律對TDR有相關規範 但仍存有許多模糊空間
有在交易TDR多少都有點認知,理應也將之視為有價證券的一種
但這模糊不清的定義又不知道又要害多少人去坐牢了
google 一下TDR的新聞爭議就知道了
這部分台灣的法規貌似一直跟不上
明明法界都在罵這事情,不過上頭還是不為所動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193.19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Finance/M.1684317581.A.F22.html
1F:推 superficial: 金管會弄假公文被抓包還死鴨子硬嘴!主委該下台負責 05/17 18:14
2F:→ superficial: 吧? 05/17 18:14
3F:推 st883540: 模糊空間一直都很大啊 講了那麼多人家不改你也是拿他沒 05/17 18:17
4F:→ st883540: 輒 而且感覺政府打算就這樣一直放置下去吧? 05/17 18:17
5F:推 receipt: 也只能說投資人自己多保重了 05/17 18:29
6F:推 a54384: 先前傳出金管會包疪合庫違法放貸13億!現在還弄假公文!內 05/17 18:56
7F:→ a54384: 部應該還有很多事沒被挖出來吧 05/17 18:56
8F:推 yihomejeng: 法律不容許模糊空間 05/17 19:51
9F:推 sixtimes1: 別碰吧....規範不清不楚搞的別人莫名其妙去坐牢== 05/17 19:54
10F:→ sixtimes1: 金管會又任意解讀條文,現在被報偽造文書,多少人有冤 05/17 19:54
11F:→ sixtimes1: 屈呀? 05/17 19:54
12F:推 yude574: 金管會偽造文書陷民入罪、這樣如何信服人民 05/17 20:29
13F:推 leo001233: 前陣子看篇新聞說未來如修法通過,受害者不但可提出冤 05/17 20:29
14F:→ leo001233: 獄賠償,監察院還須追究金管會相關法律責任與行政疏失 05/17 20:29
15F:推 as457858544: 金管會連假公文都能弄出來了!還有什麼事幹不出來。 05/17 20:40
16F:推 sine: 金管會跟皇帝差不多!一紙公文就讓人民去關個幾年了 05/17 20:41
17F:推 Kydland: 這問題要去走釋憲 05/17 20:42
18F:→ Kydland: 這件事的問題本質是在於 法律是否可對未來行為做概括性 05/17 20:43
19F:→ Kydland: 的規範 05/17 20:43
20F:→ Kydland: 這個概念沒有標準答案 但應該要走釋憲 05/17 20:45
21F:推 peter012735: 要賠的話肯定賠爆... 而且牢都坐了時間回不去,國賠 05/17 20:56
22F:→ peter012735: 賠多少? 05/17 20:56
23F:推 bucket: 法規不定義好 敢碰的人自己小心 05/17 21:03
24F:推 CYaaron: 最後就是完全沒有客觀的標準來進行懲處 05/17 22:47
25F:→ leesly: 有啥害人坐牢 炒股是事實 被判刑才來主張炒的不是有價證 05/17 23:10
26F:→ leesly: 券 不能以證交法判刑? 那財政部會先跳出來叫你補財產交 05/17 23:10
27F:→ leesly: 易所得稅補到脫褲子喔 05/17 23:10
28F:推 Kydland: 所以就是應該要走釋憲 法律無法預見未來 概括性規範 05/17 23:34
29F:→ Kydland: 這個概念就是該訴諸釋憲解決 這樣詮釋法律是否合理 05/17 23:35
30F:→ Kydland: 陳沖再怎麼吵都是不會有結果的 更別說一切的根源是發生在 05/17 23:37
31F:→ Kydland: 民國76年和民國104年的函文解釋 05/17 23:38
32F:→ Kydland: 然後我很想吐槽一下那位郭教授 在法庭實務上 一個過了 05/17 23:41
33F:→ Kydland: 35年的事所做出來的證詞 我只能說法官會採納的機率很低啦 05/17 23:42
34F:→ Kydland: 我不是說他的證詞沒有效力 或可不可信 而是在實務上 05/17 23:43
35F:→ Kydland: 一個人在那邊說他35年前簽過的某個公文是怎樣怎樣的 05/17 23:43
36F:→ Kydland: 你各位如果是法官 你會怎麼衡量這段證詞的可靠度? 05/17 23:45
37F:→ Kydland: 概括性規範不合理 有一件事其實也不合理但沒人覺得有問題 05/17 23:47
38F:→ Kydland: 那就是用銀行法第29條之1處理金融詐騙/吸金 05/17 23:48
39F:→ Kydland: 29-1文字的本身和詐騙/吸金有關係嗎? 05/17 23:49
40F:→ Kydland: 只是因為是詐騙/吸金 所以拿一個概括性規範處理就又合理? 05/17 23:50
41F:→ Kydland: 這也是行政/立法怠惰的一種 不立法處理 卻拿銀行法任意 05/17 23:51
42F:→ Kydland: 解釋 05/17 23:51
43F:推 Zeys0: 就那麼多爭議了結果還不修法到底是多不被重視 05/17 23:56
44F:推 doney: 看看選舉前在來喊會不會有人聽到 05/18 00:05
45F:→ Colitas: 不修法原因很簡單,因為修法就等於承認以前法規不完備。 05/18 22:07
46F:→ Colitas: 這個法規確實是有瑕疵,但是會去支持這種案子被告的人也 05/18 22:13
47F:→ Colitas: 是很可悲啦,TDR在大盤上就擺在股票旁邊,用一模一樣的 05/18 22:13
48F:→ Colitas: 方式交易,任何一個有基本常識的人,會不知道操作它的價 05/18 22:13
49F:→ Colitas: 格基本上就是違法行為嗎? 05/18 22:13
50F:→ demangel: 又弱又被動 05/19 11:48
51F:→ sunsolars: 曾銘宗啊 05/20 23:31
52F:→ cancelpc: 推,沒專業,又不盡管理之責。還常出來亂放股市言論 05/23 20:52
53F:推 Noahhhhh: tdr是有價證券 不管是實務上 還是學術界有共識的 根本 05/30 03:05
54F:→ Noahhhhh: 不必修法 05/30 03:05
55F:→ Noahhhhh: 現在要改這法條。明顯只是鍾文智想要脫罪。上面各位不要 05/30 03:07
56F:→ Noahhhhh: 看到金管會就罵好嗎 05/30 03:07
57F:推 Kysol9: 國昌哥有講到這件 05/31 22:10
58F:推 Kydland: 高等法院最近二審判有罪 呵呵 打臉一堆人 某些人就是只 06/02 08:41
59F:→ Kydland: 看顏色不問是非 藍營一堆人急著推無罪修法 目的是什麼? 06/02 08:41
60F:→ Kydland: 陳沖最好笑 如果TDR有問題 啊他任內怎麼不修法?TDR的解 06/02 08:41
61F:→ Kydland: 釋文爭議 不是都在藍營執政時期發生的嗎?講白一點就是 06/02 08:41
62F:→ Kydland: 有自己人踩到 才在那邊推要修法脫罪 笑死 06/02 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