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58gigi (阿強)
看板Finance
標題[請益] 票據法 票據時效和付款期限 觀念問題
時間Tue Oct 16 19:26:31 2018
以支票為例
執票人對支票發票人(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然後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假設發票地及付款地同市) 付款提示期限為七天,如付款人拒絕
付款,可以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我的問題是
付款請求權都已經規定發票日一年間可以行使
為什麼還有提示付款期限這個規定呢?
假設我第八天 不是也能向發票人表示付款請求嗎?
不太懂這兩個之間的差別
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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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haron10u: 執票人追索權的問題 10/16 19:34
2F:推 backcat91: 參考132、134、135條 10/16 20:28
3F:推 sucksboy: 未如期提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10/16 20:56
4F:推 Urgod: 因為票是流通的,你拿到的票發票人不一定是付錢給你的人, 10/16 21:36
5F:→ Urgod: 如果你要對付錢給你的人有追索權,就要合提示的規定。不然 10/16 21:36
6F:→ Urgod: 都是對發票人追索。 10/16 21:36
7F:→ black58gigi: 謝謝各位!! 我懂了~~~感恩~ 10/16 22:01
8F:推 narowang: 如同上面說的,通常票據轉讓問題,發票的「付款人」,不 10/17 06:14
9F:→ narowang: 一定是給你票的人 10/17 06:14
10F:→ mechman: 一般來說,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機構 10/17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