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58gigi (阿强)
看板Finance
标题[请益] 票据法 票据时效和付款期限 观念问题
时间Tue Oct 16 19:26:31 2018
以支票为例
执票人对支票发票人(付款请求权)自发票日起算一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然後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假设发票地及付款地同市) 付款提示期限为七天,如付款人拒绝
付款,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我的问题是
付款请求权都已经规定发票日一年间可以行使
为什麽还有提示付款期限这个规定呢?
假设我第八天 不是也能向发票人表示付款请求吗?
不太懂这两个之间的差别
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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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haron10u: 执票人追索权的问题 10/16 19:34
2F:推 backcat91: 参考132、134、135条 10/16 20:28
3F:推 sucksboy: 未如期提示对发票人以外之前手丧失追索权 10/16 20:56
4F:推 Urgod: 因为票是流通的,你拿到的票发票人不一定是付钱给你的人, 10/16 21:36
5F:→ Urgod: 如果你要对付钱给你的人有追索权,就要合提示的规定。不然 10/16 21:36
6F:→ Urgod: 都是对发票人追索。 10/16 21:36
7F:→ black58gigi: 谢谢各位!! 我懂了~~~感恩~ 10/16 22:01
8F:推 narowang: 如同上面说的,通常票据转让问题,发票的「付款人」,不 10/17 06:14
9F:→ narowang: 一定是给你票的人 10/17 06:14
10F:→ mechman: 一般来说,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机构 10/17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