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ji (yes)
看板Finance
標題[請益] 票據法金額變造問題
時間Fri Oct 1 00:05:34 2010
有個疑問想請教各位前輩
票據法第11條提到,票據文字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該票據無效
但提到票據變造時,
又常用變造金額的例子
ex.甲簽發本票一紙給乙,金額台幣壹拾萬元
乙將金額變造為壹百萬元後背書轉讓給丙
丙屆期滿提示未獲付款。
甲為發票人,係在變造以前簽名,依變造前文義壹拾萬元負責
乙係在變造後簽名,應依變造文義即壹百萬負責。
問題是,不是說文字金額變造該票據即無效嗎?
那為什麼還有依變造前後區分權責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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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96.149
1F:→ dreamboat007:應該是: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該記載事項之 10/01 00:24
2F:→ dreamboat007: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 10/01 00:26
3F:→ dreamboat007: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 10/01 00:27
4F:→ dreamboat007:無效。丙是善意執票人且不知道票據已經變造,所以得 10/01 00:28
5F:→ dreamboat007:請求乙依變造後的文意負責,不知這樣解釋你能否接受 10/01 00:31
6F:→ dreamboat007:個人覺得你有點鑽牛角尖了! 10/01 00:31
7F:推 newpaul:不得對抗任意之善良第三人 10/01 00:43
8F:推 LeonYo:這個問題一點都不會鑽牛角尖,缺了一個環節想不通很正常 10/01 07:52
9F:→ h7483:第11條並沒有說金額改寫會使票據無效吧?應該說金額改寫是由 10/01 12:06
10F:→ h7483:有權利人所改寫,適用§11第三項,仍有效;若是由無權利人改 10/01 12:08
11F:→ h7483:寫,則適用§16。 10/01 12:08
12F:→ h7483:對不起,我看錯想錯,請忽略我以上發言,票據金額改寫會使 10/01 12:11
13F:→ h7483:票據無效。 10/01 12:11
14F:→ Neji:喔喔~原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感謝樓上前輩 10/02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