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ji (yes)
看板Finance
标题[请益] 票据法金额变造问题
时间Fri Oct 1 00:05:34 2010
有个疑问想请教各位前辈
票据法第11条提到,票据文字金额不得改写,改写该票据无效
但提到票据变造时,
又常用变造金额的例子
ex.甲签发本票一纸给乙,金额台币壹拾万元
乙将金额变造为壹百万元後背书转让给丙
丙届期满提示未获付款。
甲为发票人,系在变造以前签名,依变造前文义壹拾万元负责
乙系在变造後签名,应依变造文义即壹百万负责。
问题是,不是说文字金额变造该票据即无效吗?
那为什麽还有依变造前後区分权责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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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96.149
1F:→ dreamboat007:应该是:执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备本法规定该记载事项之 10/01 00:24
2F:→ dreamboat007:票据者,得依票据文义行使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 10/01 00:26
3F:→ dreamboat007:据原系欠缺应记载事项为理由,对於执票人,主张票据 10/01 00:27
4F:→ dreamboat007:无效。丙是善意执票人且不知道票据已经变造,所以得 10/01 00:28
5F:→ dreamboat007:请求乙依变造後的文意负责,不知这样解释你能否接受 10/01 00:31
6F:→ dreamboat007:个人觉得你有点钻牛角尖了! 10/01 00:31
7F:推 newpaul:不得对抗任意之善良第三人 10/01 00:43
8F:推 LeonYo:这个问题一点都不会钻牛角尖,缺了一个环节想不通很正常 10/01 07:52
9F:→ h7483:第11条并没有说金额改写会使票据无效吧?应该说金额改写是由 10/01 12:06
10F:→ h7483:有权利人所改写,适用§11第三项,仍有效;若是由无权利人改 10/01 12:08
11F:→ h7483:写,则适用§16。 10/01 12:08
12F:→ h7483:对不起,我看错想错,请忽略我以上发言,票据金额改写会使 10/01 12:11
13F:→ h7483:票据无效。 10/01 12:11
14F:→ Neji:喔喔~原来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感谢楼上前辈 10/02 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