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spo (柴榮)
看板FengYuan
標題[新聞] 清潔工拿20元破損糖 家樂福告到底
時間Wed Jan 30 15:32:01 2013
〔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家樂福豐原店陳姓男清潔工,前晚掃地見一包牛奶糖
破損,他認為是要丟掉的破損品,感覺可惜而拿了24粒塞在腰袋想嚼食,卻被王姓安全課
長發現,國小畢業的陳某坦承拿了僅值20元的牛奶糖,王某堅持報警。
「報警是要殺雞儆猴」
陳某認為,主管堅持報警是因「對我感覺不好,會挑我的毛病」,律師陳建良認為,以「
微罪不舉」角度分析,類似案件可能由檢察官訓誡或予以緩起訴結案,若陳某坦承拿糖且
無偷竊犯意,不需動用公權力,只需內部處分;家樂福全國公關經理何默真強調,陳某明
知故犯,報警是要殺雞儆猴。
律師建議:微罪內懲即可
中市豐原警方調查,陳某前晚打掃倉庫,見紙箱內有一包破損牛奶糖,紙箱寫著「raf」
(包裝不良準備退回廠商的英文縮寫),54歲的陳某看不懂英文意思,認為牛奶糖丟棄可
惜,不如在掃地時嚼食,排解打掃工作的無聊,遂拿了24粒塞在腰間袋子。
不料王姓安全課長從監視器看見,立即詢問,陳某坦承拿糖,也把腰袋打開讓王某檢視,
王某馬上報警。
陳某在警訊時宣稱沒有偷竊犯意,只是覺得丟棄可惜;王某卻說,紙箱上寫「raf」,即
指包裝不良要退回廠商,不是要丟棄;王某說,並未事先告知陳某不能拿倉庫內的破損商
品,但員工都應知店內物品不能私取。
一包牛奶糖原價75元,包裝破損後,殘價僅20元,有人質疑為24粒只值20元的牛奶糖,跨
國大企業對清潔工興訟是否過苛或過當?何默真說,陳某是家樂福委外清潔公司的清潔工
,不算是家樂福員工,家樂福對任何工作人員偷竊,不論是1元或1萬元,統統報警,殺雞
儆猴才能使員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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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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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net2012:小題大作 免費賺個新聞版面(而且是賣場正面形象)也不錯 01/30 17:28
2F:→ hinet2012:早上去逛的時候,有看到三粒和某森的攝影大哥在豐原店 01/30 17:35
3F:→ hinet2012:至於是為了報導啥就不知道. 因為某樂福最近有其他新聞XD 01/30 17:35
4F:推 mingyu1103:不覺得是正面,大公司欺負小市民.... 01/30 17:49
5F:推 subtle2:對家樂福觀感反而變糟..大公司欺負小市民+1 01/30 22:10
6F:推 esouxcon:家樂福制度本來就很... 多年前也深受其害過... 01/30 22:43
7F:→ hinet2012:這種事情就全看媒體怎樣報導了,也可以說成賣場紀律嚴明~ 01/31 11:00
8F:推 FrozenBlaze:莫名其妙,偷了就是偷了,甚麼欺負云云......= =" 01/31 11:23
9F:→ FrozenBlaze:完全是賣場正面形象啊! 01/31 11:23
10F:→ OrcaLee:正職員工的勞動條件.... 02/03 12:58
11F:噓 mingyu1103:在地上撿的,有破損,算偷嗎?我認為應該是個人恩怨 , 02/06 11:25
12F:→ mingyu1103:小題大作~ 02/06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