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ita3027 (鬥蛐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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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性交易政策走回30年前老路
時間Sun Dec 11 21:55:46 2011
http://www.twrf.org.tw/p2-news-detail.asp?PKey=aBLXaB37aBLMaB30
2011/11/07 文/反性剝削聯盟
性交易政策走回30年前老路 行政院版社維法強行通過 反性剝削聯盟:遺憾!
各界爭論多時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一案,今(4)日於立法院投票表決下,強行通
過行政院「開放設立性交易專區」版本。這不僅為人蛇集團敞開了一道方便的大門,更狠
狠地踐踏了「人應生而平等」的憲法立意宗旨,不啻是將女性的「性尊嚴」用以交換稅收
產值、爭取選舉利益!長期從事人口販運防制及實務救援工作的反性剝削聯盟成員,對於
此種性平觀念倒退、且與國際趨勢背道而馳的政策及決議結果,感到深切地沉痛與遺憾。
自2009年大法官釋字666號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
」違憲以來,性交易相關議題始終爭論不休。反性剝削聯盟等婦權團體不斷奔走於各類公
聽會,舉出荷蘭設立紅燈區卻淪為人口販運溫床的前車之鑑、甚至我國早年無數雛妓被押
賣至華西街公娼寮的慘痛教訓,以血淋淋的鮮明事實經驗論證性交易合法化、性交易專區
之不可為。為此,我們再三呼籲政府應學習瑞典「罰嫖不罰娼」之模式,因為只要有需求
就會創造市場,只要人們繼續接受嫖妓行為可存在於我們的社會,就會不斷有女人及小孩
被當成貨物買賣。因此,唯有從需求面進行管制,讓嫖客自己負擔因其個人需求所產生的
龐大社會成本,方能有效達到縮減性產業之目的。
然而,行政院卻罔顧婦權團體的高聲疾呼、漠視我國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CEDAW)」中關於「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之規定,甚
至忽略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要求行政部門採取相關作為,避免弱勢婦女落入娼業,在未與
民間團體及在野黨團充分溝通的情況下,最後一會期才倉促交付表決,執意通過「開放設
立性交易專區」版本。這樣的作為已嚴重失職,中央政府更需為日後所孳衍的種種犯罪問
題,肩負起最大的行政責任!
我們要再次強調,性交易即是性剝削,其原因大多是女性困於經濟條件匱乏、就業機
會不均且國家體制失靈所做出的不得已選擇。故如何從政策面與實務面解決這樣的性別權
力困境、給婦女一個友善的就業及福利條件,給孩子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絕對是政府不
可輕率推卸的責任與義務!
故即便今日立院已通過行政院版社維法修法一案,反性剝削聯盟仍要在此重申:
一、我們仍將堅持持續推動「罰嫖不罰娼、嚴懲獲利第三者」的修法方向,為防堵人口販
運、為婦女及兒少安全而努力!
二、我們將持續督促政府提出友善婦女的社會福利及工作就業政策,務令台灣的未來能朝
向更為尊重人性尊嚴及性別平等之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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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鼓吹性解放的派別好像聲音比較大...
這篇文的觀點是我沒有思考過的,也滿言之成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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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圖使自己獲得一切現存生命力量的支持,這種力量就是忘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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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190.50
1F:→ juichung:好奇,代課老師是不是也是勞力剝削?所以也該罰/禁止? 12/12 00:18
2F:→ Khorkina:勞工也被大財團剝削 做勞工實在是不得已下的選擇 12/12 10:07
3F:→ Khorkina:能夠當財團小開 誰要當勞工? 所以我們應該廢止勞工 12/12 10:07
4F:→ Khorkina:勞動交易即是勞動剝削 我們應該給予勞工更好的環境 12/12 10:09
5F:→ Khorkina:明明有這麼多血淋淋的事實證明勞工合法無法解決勞動剝削 12/12 10:12
6F:→ Khorkina:所以我們應該降低需求 不處罰勞工 但處罰所有公司工廠 12/12 10:15
7F:→ juichung:斷絕某些人獲得性滿足的管道,算不算性剝削? 12/13 01:17
8F:→ juichung:這世界上有些人找不到合法的性伴侶怎麼辦? 12/13 01:17
9F:推 Agency:說真的這麼聯盟的倡議真是數百年如一日 沒有新意 12/13 10:22
10F:推 densmore:這不就是勵馨變身的怪物嗎? 12/13 13:38
11F:→ hozuki:如果無法經由"正常"管道獲得性,那請問是要他們? 12/13 15:21
12F:→ hozuki:我只想問性是不是一種需求、是不是權利、該不該被滿足 12/13 15:23
13F:→ Mancer:這件事如果是辯論/對話可以解決的話,早就解決了。 12/15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