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ita3027 (斗蛐蛐儿)
看板Feminism
标题[讨论] 性交易政策走回30年前老路
时间Sun Dec 11 21:55:46 2011
http://www.twrf.org.tw/p2-news-detail.asp?PKey=aBLXaB37aBLMaB30
2011/11/07 文/反性剥削联盟
性交易政策走回30年前老路 行政院版社维法强行通过 反性剥削联盟:遗憾!
各界争论多时的《社会秩序维护法》修法一案,今(4)日於立法院投票表决下,强行通
过行政院「开放设立性交易专区」版本。这不仅为人蛇集团敞开了一道方便的大门,更狠
狠地践踏了「人应生而平等」的宪法立意宗旨,不啻是将女性的「性尊严」用以交换税收
产值、争取选举利益!长期从事人口贩运防制及实务救援工作的反性剥削联盟成员,对於
此种性平观念倒退、且与国际趋势背道而驰的政策及决议结果,感到深切地沉痛与遗憾。
自2009年大法官释字666号宣告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罚娼不罚嫖
」违宪以来,性交易相关议题始终争论不休。反性剥削联盟等妇权团体不断奔走於各类公
听会,举出荷兰设立红灯区却沦为人口贩运温床的前车之监、甚至我国早年无数雏妓被押
卖至华西街公娼寮的惨痛教训,以血淋淋的鲜明事实经验论证性交易合法化、性交易专区
之不可为。为此,我们再三呼吁政府应学习瑞典「罚嫖不罚娼」之模式,因为只要有需求
就会创造市场,只要人们继续接受嫖妓行为可存在於我们的社会,就会不断有女人及小孩
被当成货物买卖。因此,唯有从需求面进行管制,让嫖客自己负担因其个人需求所产生的
庞大社会成本,方能有效达到缩减性产业之目的。
然而,行政院却罔顾妇权团体的高声疾呼、漠视我国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
(CEDAW)」中关於「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之规定,甚
至忽略大法官释字第666号要求行政部门采取相关作为,避免弱势妇女落入娼业,在未与
民间团体及在野党团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最後一会期才仓促交付表决,执意通过「开放设
立性交易专区」版本。这样的作为已严重失职,中央政府更需为日後所孳衍的种种犯罪问
题,肩负起最大的行政责任!
我们要再次强调,性交易即是性剥削,其原因大多是女性困於经济条件匮乏、就业机
会不均且国家体制失灵所做出的不得已选择。故如何从政策面与实务面解决这样的性别权
力困境、给妇女一个友善的就业及福利条件,给孩子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绝对是政府不
可轻率推卸的责任与义务!
故即便今日立院已通过行政院版社维法修法一案,反性剥削联盟仍要在此重申:
一、我们仍将坚持持续推动「罚嫖不罚娼、严惩获利第三者」的修法方向,为防堵人口贩
运、为妇女及儿少安全而努力!
二、我们将持续督促政府提出友善妇女的社会福利及工作就业政策,务令台湾的未来能朝
向更为尊重人性尊严及性别平等之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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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鼓吹性解放的派别好像声音比较大...
这篇文的观点是我没有思考过的,也满言之成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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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图使自己获得一切现存生命力量的支持,这种力量就是忘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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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7.190.50
1F:→ juichung:好奇,代课老师是不是也是劳力剥削?所以也该罚/禁止? 12/12 00:18
2F:→ Khorkina:劳工也被大财团剥削 做劳工实在是不得已下的选择 12/12 10:07
3F:→ Khorkina:能够当财团小开 谁要当劳工? 所以我们应该废止劳工 12/12 10:07
4F:→ Khorkina:劳动交易即是劳动剥削 我们应该给予劳工更好的环境 12/12 10:09
5F:→ Khorkina:明明有这麽多血淋淋的事实证明劳工合法无法解决劳动剥削 12/12 10:12
6F:→ Khorkina:所以我们应该降低需求 不处罚劳工 但处罚所有公司工厂 12/12 10:15
7F:→ juichung:断绝某些人获得性满足的管道,算不算性剥削? 12/13 01:17
8F:→ juichung:这世界上有些人找不到合法的性伴侣怎麽办? 12/13 01:17
9F:推 Agency:说真的这麽联盟的倡议真是数百年如一日 没有新意 12/13 10:22
10F:推 densmore:这不就是励馨变身的怪物吗? 12/13 13:38
11F:→ hozuki:如果无法经由"正常"管道获得性,那请问是要他们? 12/13 15:21
12F:→ hozuki:我只想问性是不是一种需求、是不是权利、该不该被满足 12/13 15:23
13F:→ Mancer:这件事如果是辩论/对话可以解决的话,早就解决了。 12/15 1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