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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入一下,我在nominalism的文章裡看到一個問題點是: 針對以法律規範「與性有關之廣告/廣告」的限制而提問, 這個限制的判斷標準何在? 性犯罪的核心概念在刑法上而言,從「妨害性自主罪章」可以見得, 是以「性自主」為保護法益,是針對任何妨害、剝奪無論男女性的自 主性的行為而規範。代表人可以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性自由,成為一個 行使主體,而非淪為他人客體。可是刑法 235散播猥褻物罪並不是一 個妨害性自主的行為,也因此是被放在「妨害風化罪章」裡。但是這 條規範無論是保護的法益、猥褻物的判斷或是以刑法作為管制的手段 是否適當,都有很大的爭議。 審理晶晶書店案件的時空背景,法官依據刑法 235條認定晶晶書店所 公開擺置販售含有男男性交、口交及性虐待等內容之書籍,實質內容 不因「封面有封套包膜、警語標示」而有所不同,意思是只要法官認 定是「猥褻物」,公開販售,就構成散播猥褻物罪。而因此判決而生 的釋字 617號,也只是進一步將猥褻物區分成硬蕊、軟蕊,只是,無 論公開販賣、傳遞對象是不是成年人,只要是硬蕊就構成此罪。 這樣的限制,可能造成的結果是,認定標準模糊,甚至涵蓋過廣,進 而限制到言論自由──別懷疑,法律實務已經承認性言論 /資訊也是 我國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只是並非不得以法律限制。經典的判決是 去年的男男口交是同性戀正常性交行為,法官認為不算猥褻物而判無 罪,但是到了二審法官卻又認為是猥褻物,改判有罪。 在釋字 617號許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提出了一個概念:「沒有猥褻念 頭的人,可能什麼都看不見」正因為以言論、影像媒體表達的「猥褻 」,是否引起羞恥或者厭惡感,取決於個人的生活經驗與價值觀,社 會文化越多元,其判斷標準就更不容易確定。 因為在實證角度上,這樣的猥褻物是否直接造成了具體危險,而有以 刑法預先管制予以嚇阻的必要?甚至這樣的預先管制,是否真能有效 達成保護的目的──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保護目的是「維護社會認同 的性道德情感與社會風化」,都還有待商榷。 --- 回到這個廣告事件的議題上,它恐怕並非刑法規範的散播猥褻物,但 是也可能會有相同的問題。NCC 所依據的法條可能是《廣播電視法》 的第21條,其中第4款:「傷害兒童身心健康」及第5款:「妨害公共 秩序或善良風俗」,今天廣告中出現女人穿著低胸裝擺動身體的畫面 ,所有可得見聞的閱聽人是否都會有被犯冒的感覺,或者產生性自主 淪為客體而有受到支配的感覺,不無疑問。 重點來了,「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究竟要以何種標準來判斷 ?如果真如報導所指涉及性暗示與物化女性,即是妨害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那麼有沒有性暗示誰說了算?接到眾多抗議電話的行政機關 的廣告諮詢委員會,他們要如何審議來決定是否符合要件,究竟該以 誰的標準?他們進行的是一項是非題嗎?選擇「是」物化女性與「不 是」物化女性而已嗎?──這恐怕不是行使公權力時該關注的重點。 只是當法條都無法明確的規範出判斷標準,卻動輒賦予人民金錢、自 由上的不利益,這樣的法律規範是可怕又可惡的,因為人民無法預期 什麼性質的言論才能說,什麼樣的內容才能公開展示。 無論是猥褻言論或是猥褻物,都該管制,只是現今的問題是,因為法 律及制度尚未能針對「傳播平台」作有效的管理,而只針對「個人行 為」予以限制,在標準模糊的情況下,反而造成範圍涵蓋過廣,即使 是身心健全的成年人,他都不被允許公開交流猥褻物品。 當然我也期待,未來在實證研究上,可以直接以科學方式證明猥褻物 的傳播行為即具有具體危險,或是一旦發生可能造成無法回復的後果 之抽象危險,如此一來嚴格禁止的管制理由就正當許多了。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賴正哲在晶晶書店的男同性戀成人雜誌被警方查扣以及檢方提告之後,聯 : 合性別與同志團體對台灣的刑法提出質疑,最後解釋條文出來以後,類似 : 愉虐議題被新的解釋條文列為「被禁止傳播的」資訊。 : 我們都知道像刑二三五條這類的法律條文都是家父長式的保護條文,保護 : 的方式是透過不顧受保護對象的意願所實施的預防規定──Paternalism。 : 這類型的保護規定的一大問題在於,它保護的對象無法發聲,或者其聲音 : 不會被國家公權力所接「收」(還不到接受),因為這類型條文的本質就 : 是去忽略被保護對象的意願,因此他們的意願或聲音並不重要。 : 我問的是這個。 : 所以妳的提問我不能理解,他們的聲音不被接收不是因為他們的聲音有問 : 題,也不是因為他們不願意去發聲,問題不出在「他們」,而是這種保護 : 政策的做法本質地排除了聆聽這個選項。 : 不如我換個問法,當兒少聯盟如火如荼地推行出版品分級辦法乃至網路分 : 級辦法的同時,青少年的聲音在哪裡?為什麼這些感覺到自己的需求受損 : 的閱聽人無法處理這個權力脈絡?為什麼這些閱聽人的聲音不被國家公權 : 力所接收? : 我想這不是正當的提問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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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94.125 ※ 編輯: fayemei 來自: 114.42.194.125 (04/06 13:07)
1F:推 nominalism:使用受益的法律見解。(隔行如隔山) 04/06 13:20
2F:推 nominalism:我覺得前面的討論一直都還沒有進入法律實務的層面。 04/06 14:24
3F:→ nominalism:雖然裡面談到了讓公權力介入干涉廣告的播送與否,但仍 04/06 14:25
4F:→ nominalism:是在討論「如果要公權力介入,那麼其理論依據為?」 04/06 14:25
嗯,我一開始即是認為你先前文章的焦點正是在於「為該廣告定性的標準何 在?」究竟影像媒體中所呈現的──露出一部分胸脯,晃動的胸脯或是被聚 焦的乳溝「是否為妨害風化」、「是否為物化女性」或者「女人是否因而失 去了自主性」等等,是以何種標準判斷的? 當然討論女性主義的議題,與討論公權力如何介入的問題,關注的部分是有 差異的,但是一般在討論一個爭議事件的時候,人們比較容易執著於是否要 予以譴責的立場選擇,但這很容易把涉及不同層次的問題給混淆,因為處理 方式並不相同,但是既然涉及了該不該處罰的問題,我想就有必要加入法律 的思考方法,因此提出一些延伸的分享。 ※ 編輯: fayemei 來自: 114.42.194.125 (04/06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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