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yemei (fayemei)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心得] 最近物化女性的一些广告
时间Mon Apr 6 09:48:40 2009
乱入一下,我在nominalism的文章里看到一个问题点是:
针对以法律规范「与性有关之广告/广告」的限制而提问,
这个限制的判断标准何在?
性犯罪的核心概念在刑法上而言,从「妨害性自主罪章」可以见得,
是以「性自主」为保护法益,是针对任何妨害、剥夺无论男女性的自
主性的行为而规范。代表人可以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性自由,成为一个
行使主体,而非沦为他人客体。可是刑法 235散播猥亵物罪并不是一
个妨害性自主的行为,也因此是被放在「妨害风化罪章」里。但是这
条规范无论是保护的法益、猥亵物的判断或是以刑法作为管制的手段
是否适当,都有很大的争议。
审理晶晶书店案件的时空背景,法官依据刑法 235条认定晶晶书店所
公开摆置贩售含有男男性交、口交及性虐待等内容之书籍,实质内容
不因「封面有封套包膜、警语标示」而有所不同,意思是只要法官认
定是「猥亵物」,公开贩售,就构成散播猥亵物罪。而因此判决而生
的释字 617号,也只是进一步将猥亵物区分成硬蕊、软蕊,只是,无
论公开贩卖、传递对象是不是成年人,只要是硬蕊就构成此罪。
这样的限制,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认定标准模糊,甚至涵盖过广,进
而限制到言论自由──别怀疑,法律实务已经承认性言论 /资讯也是
我国言论自由保障的范围,只是并非不得以法律限制。经典的判决是
去年的男男口交是同性恋正常性交行为,法官认为不算猥亵物而判无
罪,但是到了二审法官却又认为是猥亵物,改判有罪。
在释字 617号许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提出了一个概念:「没有猥亵念
头的人,可能什麽都看不见」正因为以言论、影像媒体表达的「猥亵
」,是否引起羞耻或者厌恶感,取决於个人的生活经验与价值观,社
会文化越多元,其判断标准就更不容易确定。
因为在实证角度上,这样的猥亵物是否直接造成了具体危险,而有以
刑法预先管制予以吓阻的必要?甚至这样的预先管制,是否真能有效
达成保护的目的──大法官多数意见认为保护目的是「维护社会认同
的性道德情感与社会风化」,都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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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广告事件的议题上,它恐怕并非刑法规范的散播猥亵物,但
是也可能会有相同的问题。NCC 所依据的法条可能是《广播电视法》
的第21条,其中第4款:「伤害儿童身心健康」及第5款:「妨害公共
秩序或善良风俗」,今天广告中出现女人穿着低胸装摆动身体的画面
,所有可得见闻的阅听人是否都会有被犯冒的感觉,或者产生性自主
沦为客体而有受到支配的感觉,不无疑问。
重点来了,「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究竟要以何种标准来判断
?如果真如报导所指涉及性暗示与物化女性,即是妨害公共秩序或善
良风俗,那麽有没有性暗示谁说了算?接到众多抗议电话的行政机关
的广告谘询委员会,他们要如何审议来决定是否符合要件,究竟该以
谁的标准?他们进行的是一项是非题吗?选择「是」物化女性与「不
是」物化女性而已吗?──这恐怕不是行使公权力时该关注的重点。
只是当法条都无法明确的规范出判断标准,却动辄赋予人民金钱、自
由上的不利益,这样的法律规范是可怕又可恶的,因为人民无法预期
什麽性质的言论才能说,什麽样的内容才能公开展示。
无论是猥亵言论或是猥亵物,都该管制,只是现今的问题是,因为法
律及制度尚未能针对「传播平台」作有效的管理,而只针对「个人行
为」予以限制,在标准模糊的情况下,反而造成范围涵盖过广,即使
是身心健全的成年人,他都不被允许公开交流猥亵物品。
当然我也期待,未来在实证研究上,可以直接以科学方式证明猥亵物
的传播行为即具有具体危险,或是一旦发生可能造成无法回复的後果
之抽象危险,如此一来严格禁止的管制理由就正当许多了。
※ 引述《nominalism (诺米诺主义)》之铭言:
: 赖正哲在晶晶书店的男同性恋成人杂志被警方查扣以及检方提告之後,联
: 合性别与同志团体对台湾的刑法提出质疑,最後解释条文出来以後,类似
: 愉虐议题被新的解释条文列为「被禁止传播的」资讯。
: 我们都知道像刑二三五条这类的法律条文都是家父长式的保护条文,保护
: 的方式是透过不顾受保护对象的意愿所实施的预防规定──Paternalism。
: 这类型的保护规定的一大问题在於,它保护的对象无法发声,或者其声音
: 不会被国家公权力所接「收」(还不到接受),因为这类型条文的本质就
: 是去忽略被保护对象的意愿,因此他们的意愿或声音并不重要。
: 我问的是这个。
: 所以你的提问我不能理解,他们的声音不被接收不是因为他们的声音有问
: 题,也不是因为他们不愿意去发声,问题不出在「他们」,而是这种保护
: 政策的做法本质地排除了聆听这个选项。
: 不如我换个问法,当儿少联盟如火如荼地推行出版品分级办法乃至网路分
: 级办法的同时,青少年的声音在哪里?为什麽这些感觉到自己的需求受损
: 的阅听人无法处理这个权力脉络?为什麽这些阅听人的声音不被国家公权
: 力所接收?
: 我想这不是正当的提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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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94.125
※ 编辑: fayemei 来自: 114.42.194.125 (04/06 13:07)
1F:推 nominalism:使用受益的法律见解。(隔行如隔山) 04/06 13:20
2F:推 nominalism:我觉得前面的讨论一直都还没有进入法律实务的层面。 04/06 14:24
3F:→ nominalism:虽然里面谈到了让公权力介入干涉广告的播送与否,但仍 04/06 14:25
4F:→ nominalism:是在讨论「如果要公权力介入,那麽其理论依据为?」 04/06 14:25
嗯,我一开始即是认为你先前文章的焦点正是在於「为该广告定性的标准何
在?」究竟影像媒体中所呈现的──露出一部分胸脯,晃动的胸脯或是被聚
焦的乳沟「是否为妨害风化」、「是否为物化女性」或者「女人是否因而失
去了自主性」等等,是以何种标准判断的?
当然讨论女性主义的议题,与讨论公权力如何介入的问题,关注的部分是有
差异的,但是一般在讨论一个争议事件的时候,人们比较容易执着於是否要
予以谴责的立场选择,但这很容易把涉及不同层次的问题给混淆,因为处理
方式并不相同,但是既然涉及了该不该处罚的问题,我想就有必要加入法律
的思考方法,因此提出一些延伸的分享。
※ 编辑: fayemei 来自: 114.42.194.125 (04/06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