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ta (左右衛門)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轉錄)不是失憶,是判決令人無奈
時間Fri Aug 15 09:44:35 2008
: 張法官指出這些案例,均不適用刑法的「強制猥褻罪」,而該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的
: 「性騷擾罪」;既然當事人未提出「性騷擾罪」之告訴,因此法官只能判決無罪或不受理
: 。然而一般民眾對法律知識並不充分,大多誤以為報警就等於提告,司法體系又常消極以
: 對,甚少主動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告,導致民眾常因法律教育不足而喪失權益。性侵害及猥
: 褻案件以往規範在刑法「妨害風化」罪章,於一九九九年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從保
: 障個人之身體自主權出發,而非「妨害社會善良風俗」,不再要求證明「至使不能抗拒ꄊ
: 何況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依判例只要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
: 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上
: 開襲胸、舌吻、強摸下體等案,雖然法官認為這些犯行均在「瞬間」發生,被害人尚未意
: 識遭受侵害,各該騷擾犯行即已結束,因此並不構成刑法的「強制猥褻罪」;惟被害人在
: 被侵害的瞬間當然已意識,才會呼救、尖叫,但侵害已發生而加害人亦逃之夭夭,此種迅
: 雷不及掩耳的強制手段,已達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實,當然應構成強制猥褻罪。
: 過去傳統文化缺乏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概念,常假定女性情慾表裡不一,大眾媒
: 體與男性之間傳遞「女人說不,就等於說是」的錯誤迷思。因此過去舊法對「強制猥褻罪
: 」強調應具備「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之手段才可定義為「強
: 制」,也就是假定受害人必須處於極端危險之境地才足以判決有罪。但新法已將「至使不
: 能抗拒」之要件刪除,增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法官們卻視而不見,仍陷入舊
: 法的迷思,而與強調性自主權之立法精神相背離。
外行人說內行話
自以為是
妨害性自主是重罪
你知道什麼叫重罪嗎?
當年把「致使不能抗拒」刪掉
本來就是某些無能立委為了討好不喜歡想的女性胡亂刪除的
捅了簍子以後法官們試著在法理上來補救
倒是被你們當作是迂腐無能
你真以為那些法官們個個是白痴阿
你那種「字面上解釋」
那些法官們是都學不會嗎?
既然只要是「違反自主」
就可以成立「妨害性自主」罪
那全天下的男女在上床之前沒簽約
最好是連手都不要碰一下
因為事後只要有人說「不」
主動的那個人就到牢裡蹲三年以上
因為「法律規定」
全無客觀標準
只要「違背意願」
而「主觀意願」如何證明?
就是「我說了算」
照法條字面來講就是這個意思
這樣你懂了沒?
不懂我也懶得敎你了
這種案件當然是依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理
性騷擾防治法本身都問題重重了
還想用妨害性自主
全天下的男人最好都去牢裡住
這樣天下就太平了
也不會有人來欺負小公主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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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245.217
1F:推 brucemail:值得推薦~不過倒數第3句太偏激啦...你愛的男人坐牢了... 08/15 10:10
2F:→ brucemail:你的小小心靈恐怕會就此枯委喔... 08/15 10:11
3F:→ brucemail:XXXXD 08/15 10:11
4F:→ teiD:推你這篇。很多人完全不懂法律就說法官是白癡。= = 08/15 13:35
5F:→ teiD:我不反對有的法官是白癡,但是有的時候白癡的是不懂裝懂的媒 08/15 13:36
6F:→ teiD:體記者...比如那個襲胸三秒的報導,只能搖頭...... 08/15 13:36
7F:推 Freiheit:eleta這篇打擊錯誤,因為原文是在講刑法224條,不是221條 08/16 00:45
8F:→ Freiheit:雖然我也覺得「違反其意願」這個要件在適用上的確要謹慎 08/16 00:46
9F:推 ranmaru:221和224在"違反其意願"這個客觀構成要件上是一樣標準。 08/16 00:52
10F:推 ranmaru:嚴格說來,現在的性交定義放寬,變得跟猥褻界線越來越模糊 08/16 01:34
11F:→ ranmaru:,然後猥褻的客觀要件放寬,又變得和性騷擾界線模糊。加上 08/16 01:34
12F:→ ranmaru:性侵害防治法......無限上綱的把女體神聖不可侵犯化,對保 08/16 01:37
13F:→ ranmaru:護女性身體自主是不是一件好事,我還很存疑。 08/16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