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eta (左右卫门)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转录)不是失忆,是判决令人无奈
时间Fri Aug 15 09:44:35 2008
: 张法官指出这些案例,均不适用刑法的「强制猥亵罪」,而该适用性骚扰防治法的
: 「性骚扰罪」;既然当事人未提出「性骚扰罪」之告诉,因此法官只能判决无罪或不受理
: 。然而一般民众对法律知识并不充分,大多误以为报警就等於提告,司法体系又常消极以
: 对,甚少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告,导致民众常因法律教育不足而丧失权益。性侵害及猥
: 亵案件以往规范在刑法「妨害风化」罪章,於一九九九年改为「妨害性自主」罪章,从保
: 障个人之身体自主权出发,而非「妨害社会善良风俗」,不再要求证明「至使不能抗拒ꄊ
: 何况刑法第三○四条强制罪,依判例只要所用之「强暴、胁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
: 使权利或足使他人行无义务之事为已足,并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压制为必要」,上
: 开袭胸、舌吻、强摸下体等案,虽然法官认为这些犯行均在「瞬间」发生,被害人尚未意
: 识遭受侵害,各该骚扰犯行即已结束,因此并不构成刑法的「强制猥亵罪」;惟被害人在
: 被侵害的瞬间当然已意识,才会呼救、尖叫,但侵害已发生而加害人亦逃之夭夭,此种迅
: 雷不及掩耳的强制手段,已达使人行无义务之事实,当然应构成强制猥亵罪。
: 过去传统文化缺乏尊重女性身体自主权的概念,常假定女性情慾表里不一,大众媒
: 体与男性之间传递「女人说不,就等於说是」的错误迷思。因此过去旧法对「强制猥亵罪
: 」强调应具备「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之手段才可定义为「强
: 制」,也就是假定受害人必须处於极端危险之境地才足以判决有罪。但新法已将「至使不
: 能抗拒」之要件删除,增加「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法官们却视而不见,仍陷入旧
: 法的迷思,而与强调性自主权之立法精神相背离。
外行人说内行话
自以为是
妨害性自主是重罪
你知道什麽叫重罪吗?
当年把「致使不能抗拒」删掉
本来就是某些无能立委为了讨好不喜欢想的女性胡乱删除的
捅了篓子以後法官们试着在法理上来补救
倒是被你们当作是迂腐无能
你真以为那些法官们个个是白痴阿
你那种「字面上解释」
那些法官们是都学不会吗?
既然只要是「违反自主」
就可以成立「妨害性自主」罪
那全天下的男女在上床之前没签约
最好是连手都不要碰一下
因为事後只要有人说「不」
主动的那个人就到牢里蹲三年以上
因为「法律规定」
全无客观标准
只要「违背意愿」
而「主观意愿」如何证明?
就是「我说了算」
照法条字面来讲就是这个意思
这样你懂了没?
不懂我也懒得敎你了
这种案件当然是依性骚扰防治法来处理
性骚扰防治法本身都问题重重了
还想用妨害性自主
全天下的男人最好都去牢里住
这样天下就太平了
也不会有人来欺负小公主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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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245.217
1F:推 brucemail:值得推荐~不过倒数第3句太偏激啦...你爱的男人坐牢了... 08/15 10:10
2F:→ brucemail:你的小小心灵恐怕会就此枯委喔... 08/15 10:11
3F:→ brucemail:XXXXD 08/15 10:11
4F:→ teiD:推你这篇。很多人完全不懂法律就说法官是白痴。= = 08/15 13:35
5F:→ teiD:我不反对有的法官是白痴,但是有的时候白痴的是不懂装懂的媒 08/15 13:36
6F:→ teiD:体记者...比如那个袭胸三秒的报导,只能摇头...... 08/15 13:36
7F:推 Freiheit:eleta这篇打击错误,因为原文是在讲刑法224条,不是221条 08/16 00:45
8F:→ Freiheit:虽然我也觉得「违反其意愿」这个要件在适用上的确要谨慎 08/16 00:46
9F:推 ranmaru:221和224在"违反其意愿"这个客观构成要件上是一样标准。 08/16 00:52
10F:推 ranmaru:严格说来,现在的性交定义放宽,变得跟猥亵界线越来越模糊 08/16 01:34
11F:→ ranmaru:,然後猥亵的客观要件放宽,又变得和性骚扰界线模糊。加上 08/16 01:34
12F:→ ranmaru:性侵害防治法......无限上纲的把女体神圣不可侵犯化,对保 08/16 01:37
13F:→ ranmaru:护女性身体自主是不是一件好事,我还很存疑。 08/16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