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siusa (王奕凱)
看板Feminism
標題回應reke從姓問題
時間Fri May 16 16:00:22 2008
其實我看了半天還是不懂此一論點如何"破壞其他應該有同等權力 05/16 13:10
→ reke:的文化價值" 哪一項應有平等權力的文化價值被此一論述破壞了? 05/16 13:11
→ reke:如果是宗親 那麼這個價值本身就是立基於不平等的層面 05/16 13:12
推 reke:還有"教育"應該不是價值直接灌給你 刺激引發的爭辯也是教育方 05/16 13:14
→ reke:式的一種 不爭辯就談"正確論述的教育平等知識"實在大有問題 05/16 13:16
→ reke:何謂正確的平等知識? 目前你我之前對"正確"的認知就有了歧見 05/16 13:16
→ reke:那麼該教你的或教我的?還是摻在一起做撒尿牛丸?
針對上述問題 就是我要表達的部分 我從二個部份來回應這個問題 也將是我批評的重點
第一部分 是回應平等權力的文化價值被該從姓權力論述破壞
從母姓是以從姓權力不應被賦予為父親方面的特權 而該是平等權
論述的平等應該建立在此一架構下
然從姓名賦予則可以視為是人類文明在有語言標記命名下
進行的一種分辯家族關係的活動 為何不是從母姓而是從父姓?
這就是因為父權問題影響的 但是如果從古到現代都是母姓 也只是把父權的問題變體
成為母權社會的問題 所以無論採取哪一性別的統一命名
只要捨棄另一方都代表不平等
所以從姓問題的權力要從平等做起 就應該賦予雙方命名的權力
既然無法統一該由何方命名 那最好就是該由雙方自行協調
但是無論是不理性的協調 造就只是變相的小家庭爭議上的強勢立場的明確
(如果並不是依循所為知識性或正確脈絡的爭取
那麼姓名的命名權不過是讓兩性雙方更加確立一方強勢的手段而已)
因為問題點就在於給與權力卻仍是要求協調 若命名只有擁有權力卻沒有所為
正確脈絡可循 那麼無論是理性或非理性 都將是擴張爭議
非理性我認為可以理解 如同男女吵架 往往會希望誰當最後停止爭執掌握主從關係
爭執如果要有結果必要有一方退讓或是一方勝出
把姓名決定在勝出就是不理性
而理性來看就應當遵循權力賦予的意義來做爭取
那麼這時候我們就該問 甚麼叫做姓名的命名合理性?
只因為該要有平等的權利嗎?如果按照上述的平等權的分配
那麼就會變成凡是有一方獨特的權力而另一方有就該平等的參與權
也就是說 如果有女性專用車廂 就應該設立男性專用車廂
如果有女性可以比照自己懷孕在自己身體內 所以決定墮胎
那麼男性也可以決定因為是靠自己的精子讓對方懷孕而不允許對方墮胎或是要求對方墮胎
光只是因為有一方被設立獨特的權力 就應比照辦理
就算大方的說好 這在結果有解決了原本設立獨特權力所要表達的意義嗎?
還是只會增加社會成本的空間?然後反而在觀念上沒有獲得進展
也沒有讓雙方對於平等有正確的認識 反而扭曲的平等的辨別
以及忽略的"為什麼會有獨特的權力"的原因並產生扭曲
因為不明確白原因脈絡 就只針對權力與可比照辦理的空間來進行
這樣並不是真正的平等 只是所謂齊頭式平等
那麼 為何我會說從姓的問題會被說是齊頭式平等呢?
我整理為以下幾個重點
1.從夫姓改為從母姓只是父權轉為母權社會的變體
2.而賦予從母權僅只是告知雙方姓名皆有命名權並沒有告知為何該要從姓
3.從姓的理由是因為跟父親或母親的連繫
4.而姓即使雙方都冠上 仍有先後之別的問題以及日後是否要累積冠姓的問題
5.所以只要只要求姓只能冠一個而不得累積冠姓 就有爭取的衝突
6.若可協調而沒有一個正確的結果 則第二第三代便光從姓氏無法判斷第一代的姓氏關係
7.因此姓氏若要遵守以上規則 則就是只有給予命名平等權 沒有其他價值與文化意義
我們可以發現 如果從姓的理由是三 那麼因為四五六的脈絡 三就會失去他的長遠意義
而如果僅要知道自己的血統家族 可以由更可靠的族譜以及家庭教育做連繫
不是需要用姓名才是
但如果因此就給雙方從姓權 而讓其協調 則又可以問
1.小孩子的命名是否單純便成夫妻雙方爭權的爭議?
2.姓氏的統一傳承意義是否真是因為父權社會的影響?
3.若不給與雙方都有相同權力 則不是平等權 若給予 卻要爭取到一方退讓或同意
就算是平等權?
4.平等權應是保障享有結果?還是僅只是擁有爭取的權利?
從這些問題當中我就可以分析說明
如果小孩子本身沒有決定權 那麼從夫姓或母姓都只是父母的權利
若小孩子的從姓權也該被重視 就變成延長父母競爭姓氏的比賽
這未必是有意義的或有幫助情形
從第四點直接講起 我們可以想像一個說法
如果無法爭取結果的平等享受 那至少也應該爭取爭取權力的平等權力
如果這句話成立 則三跟四都不是問題
但是回過頭來 那這樣何必爭取平等權?
哪一種特權的背後不是存在另一方可以爭取權力的空間?
只是法律規定人就不能爭取嗎?就非得遵守嗎?
法律給與權力的意義就是服從嗎?
還是提供保障跟幫助人做道德與社會問題的判準?
以平等權來說 如受教權是平等的 不可能說是人人都有受教權
卻有小孩只能申請學校卻還要看學校給不給讀書的
那就變成私校而非公校 更不是公有法律而是私有規則
或是說 給與人上訴的權利卻法官不會去維護他的上訴的回應而仍採取相同的判決
這就是只有平等爭取權而沒有實際平等權的保障
從母姓跟從夫姓採取協調跟只給與爭取的權利就是這樣的結果
為何這樣說?誰是那種單一判決的法官角色?難到是說男性?或是社會價值?
都不是 而是協調本身就是 協調這個詞非常模糊
應用在權力上面我認為非常不恰當 協調可以有各種手段
如果人人在爭取權利過程當中是甚麼手段都可以使用的
等於父母雙方都可以對於孩子的姓名從姓價值各有一套說法跟理由
那麼 到頭來變成人人都可以從口袋跟自己想法拿出一張紙
上面寫滿各種不同的答案
請問 我們解決了甚麼?這樣能讓他們知道甚麼平等?
如果協調是自由的 那麼誰來提供判准
人光靠協調二個字就能創造溝通嗎?
所謂的溝通就一定是平等的溝通嗎?會不會受到社會的影響更多?
受到過往的價值觀更多?如果二方都是觀念扭曲的人
那是可以用溝通或是任何手段讓他們明白平等的價值嗎?
一但觀念扭曲或是弱勢的一方 即使給與爭取的權利 也只是形同虛設
我要表達的就是這一點
這是事實 如果不是 那麼人不需要法庭 因為以此類推 有爭議就能夠刺激思考
能夠協調就代表平等 那被告跟原告不需要中立的法官做判決
也不需要律師做幫忙辯護 更不需要有陪審團
如果需要 代表人在溝通跟協調上本身就是不足夠的
我們仍需要所為的"判準"
意思就是說 如果想要讓男女雙方在從姓的協調當中獲得一個正確的平等觀念的判準
只有讓他們自己協調是根本沒意義的 所為刺激思考跟會朝平等權方向的思考
這只是過度樂觀 而且沒有具體理由說明為何會朝平等的意義思考
因為人與人之間只要依賴的是過往價值的判準方式進行溝通
就會使答案各說各話 家家戶戶只會因此產生各自的理解
這才是光只有協調而沒有提供判准的從姓問題
變成就像只有被告跟原告卻沒有法律跟法官一樣
沒有法條 誰知道被告跟原告爭議的東西對不對?合不合理?
所以 我們到頭來 必須要先給與雙方平等權以及命名意義的共識上做出一個正確知識
並且教導給夫妻雙方知道 雙方都認同此一平等意義的共識是合理的
再由這樣的知識下進行協調 才不會變成只有爭議沒有判准或是判准自設的問題
那麼又可以問
如果有一個正確的姓名知識與平等權的教育 那麼還需要讓他們產生協調空間嗎?
或許要
但是這是不是就完全變成另一種問題了?
這就是我要跟你表達的地方
以上是第一部分 而我要說明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第二部分
我跟你在爭辯甚麼?你說到歧異?並且認為我們沒有共識根本無法討論
這不就是我們能夠協調 卻沒有共識的結果嗎?我沒有把我所有的理由說明
甚至我就算說完我所有理由 如果你是一個學者
你也要去查清楚甚至你還可能有另一套說法
請問我們光有協調與有權力發表這些看法 如果沒有知識跟論證的判準與討論
我們能協調出甚麼?
這就是我要表達的問題的實際狀況 我只是提供一個問題與批評
即使大家都有協調的能力與空間
如果沒有預先共同的知識跟共識 我們協調根本不出結果
空有權利沒有判准
這就是我對於從姓權只有給與協調的權利卻忽略真正重要的判准知識的批評
在強大的論述都沒有意義 因為根本解決問題的方向錯誤
我們該找出的是姓名的建立價值跟從姓意義與平等的教育
而並非是給與自由的協調空間跟表面上的平等權利
這樣做
只會衍生更多上面說的之外的社會問題
光夫妻的爭議 小孩長大的爭議 宗親與家族辯別的爭議
最可怕的是 夫妻的協調會私下採取何種手段進行?
如果夫妻一方冷言冷語 或愛好面子而不通融一方
這種未事先做足教育跟進行正確的判準就開放的權利
請問保障了人民哪一點的平等權?或是女性的哪一點權利被保護到?
反觀是否只是把人民當實驗品 完全不考慮社會價值的影響?
我要清楚的表達 如果不事先做足兩性平等教育與姓名與家族的意義方面的知識
就開放從姓的平等權
非但不會因為時間而產生解決問題的默契或是社會新價值觀
反而只是增加爭議卻因為沒有統一的判準而導致價值觀更加的扭曲
增加社會兩性的對立與家族觀念的對立與不同家庭之間的價值對立
這三種對立的產生 請問開放此權利的未來如何負起這一部份的責任?
姓名的淵源本來就是因為人名在辯別上除了名之外的眾多
也為了方便分類家庭與區隔才加入了姓 好知道是哪一戶人家或家族的人
而各國與古代姓氏 原本都各自是有從母姓或是自然姓的
姓氏分成姓跟氏兩者 我們早期社會是從母姓的 一直到了有所謂的氏族的產生
才有新的姓代表不同的階級的氏的出現
並且也真的是發現同姓結婚會不利於下一代(早期血緣層帶還相近的關係)
所以才會要求統一
現代當然不一樣 但是如果不離清楚整個姓氏產生的文化歷史背景
而就單只看到父權社會的影響 卻忽略為何要統一的意義
而只給與這是一個過去扭曲(但實際上卻是真有幫助的社會價值)
這就是一種錯誤
你提到這些都基於不平等 但是這本來早期就跟平等無關 而是為了社會意義而設計的制度
社會上各種制度本來就並非都是必須要平等的
平等權的設計只在於對於應有的權利不該以錯誤的理由做反駁 而應正名
(如女性為何懷孕就該辭職?女性懷孕其實並不完全影響工作能力)
解決此一偏見 導正偏正觀念以求正確的兩性平等待遇
以及解決錯誤觀念
(為何認為嫁出去女性不應該回去原本的家掃墓?姓名不應與家族價值受到影響)
解決歧視
諸如此類的追求才能達到真正的平等權
訴諸偏見是平等爭議當中常見的批評 但是在批評對方是偏見的時候
自己是否真的完全沒有偏見?
從此次談論開始 我針對的就對從姓平等的問題與提倡當中
使用的偏見理由所做的批評 當批評這一切都是因為父權社會的影響時候
這本身就是一種偏見
歷史意義當中產生的不平等是否完全是因為單方面的特權還是當時社會能力能理解的規則
這是二種情形
把一切訴諸在獨特性別權力社會的影響就是一種偏見
因為沒有即使提出理由 如(男性會在意是否被當成入贅 女性會在意是否影響到夫家)
這些都是歧視跟錯誤兩性觀念的問題只是剛好是屬於從姓領域引發的
但是這跟姓名本來設計需要統一跟從夫姓的歷史原因卻應是不相干的
社會人的價值觀與扭曲的錯誤認識跟人類文明設計的一種社會家庭制度
把統一從姓說從是因為父權(或母權)社會才產生的一方特權
就是一種偏見
這二者應該分開而論 而解決兩性權力平等的問題在我們爭取的同時
也應該要負擔起平等候的社會責任
不能為了平等而平等 而是要為了有平等的正向意義才爭取平等
再強調一次 沒有先建立共識與知識的兩性世界
光只是開放協調是永遠都不會有平等的成果的
因為兩性已經從上古時代協調至今了
我們需要的是正確的認識與平等權的成果共享
而不是只有表面的平等權利的開放與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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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9.99
1F:推 reke:了解了 有時間(?)的話我慢慢回 你說的終極結論我大概贊同 05/16 16:24
2F:→ reke:不過我還是強調強迫從姓方式改變的動作有政治運動上的效果 05/16 16:25
3F:→ reke:也就是現階段能夠先做 而終極希望能拿掉的 05/16 16:26
4F:→ reke:有類婦女保障名額一樣 當女性從政稀鬆平常時讓它自然不被需要 05/16 16:27
5F:推 reke:而且 建立共識與知識就是透過許多協調(其實是衝撞與幹架 :p) 05/16 16:30
6F:→ reke:出來的 沒有這個過程 哪裡有"正確的認識與平等權的成果共享" 05/16 16:30
7F:→ reke:在衝突與協調產生之前 "正確"其實是不存在 也沒意義的 05/16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