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dela ( )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問題] 關於強暴迷思
時間Fri May 2 20:10:10 2008
原文恕刪
最近剛好討論到類似的話題
強暴的迷思其實不是建立在"強暴"這件事情上面
而是人們怎麼面對受害者說"我被強暴了" 這件事情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林芳玫寫的 強暴與強暴控訴
她對"強暴"這件事情的迷思寫的蠻透徹的說~
下面是我的讀書心得 小長 想看的人再加減看吧 XD
-------------------------------------------------
在某本書裡面提到
如果一件事情會對現實社會發生影響,那麼
儘管多麼荒謬不堪
它也應當被視為事實
上面的話,讓我想了許多。
我們活在世界上,其實並不在乎什麼是「真相」,
只在乎怎麼「論述」,被接受的「論述」自然而然就成了「真相」
所謂的'真相' 其實只是大多數人共同的自以為罷了
女生被「強暴」的定義是什麼?
「很簡單啊,就女生不願意就是強暴!」異口同聲。
我們很高興的見到,女權主義抬頭後終於告訴男人們:
女生不要,硬上就是一種錯誤!
但問題在於 為什麼這麼簡單的問題--「我不要」
還需要女生不斷不斷不斷的去爭取後,才能夠被理解?
「強暴」作為一種行為來解讀,可以很顯而易見的定義之
但當「強暴」作為一種「控訴」,社會就十分有趣了!
明確的事件不會有議論的空間:
一個穿著保守、長相平凡的中年女子在晚上吃飯時間
回家被尾隨,被歹徒用水果刀挾持逼進暗巷,
女子抵死不從,最後除被歹徒得逞外,身上傷痕累累--新聞來源:警察局
這樣的事件不會有人去質疑「強暴」發生的受害者
她確實被強暴了!
但看看另一個情況
一個小牌女星在凌晨兩點派對結束後帶著醉意坐上某名製作人的轎車
幾天後召開記者會泣訴被強暴,時逢她新戲開拍
--新聞來源:有經紀人陪同的記者會
大家會認為她被強暴了嗎?
這樣的情形其實就像原po提到的 社會會去怪罪受害者
原因就在於 一般來說
社會會覺得女生被強暴 巴不得沒人知道
所以如果受害者曝光 她的"動機"一定可議
因此 無論如何,「強暴」都是一個毋庸置疑的事實
「強暴控訴」卻關乎有效性跟正當性的問題,
因為「控訴」,女性在這個事件中
似乎從被動的受害者變成主動的「加害者」,
藉著媒體的輿論力量,有了摧毀這個男人的能力,所以人們開始質疑:
為什麼要開記者會?
為什麼是這個時間點?
這女的到底想幹嗎?
她是預謀吧?
被強暴的人怎麼會這樣戳自己傷口?
她有反抗嗎?
這個社會對於"強暴"的定義 認為女生應該表現的有
1. 不願意
2. 有奮力掙扎抵抗
3. 不認識對方,或者與對方沒有感情關係
4. 提出控訴的動機純正
5. 曾受到威脅
6. 有物證
大體上來說,人們要相信一個女性的「強暴控訴」,以上六點缺一不可!
先撇開林芳玫針對強暴"論述"如何扭曲"強暴"這件事情
就上述六點來看 "強暴"這件事情要成立 男性角色是缺席的
這些要成立「強暴」控訴正當性的理由,都是從女性出發,
女性要說不願意、女性要抵抗、女性的動機、女性要被威脅、
女性要蒐集被害的證據……
似乎避免被強暴是女性的責任,
反而言之,被強暴的女性,是因為她不夠盡責
這就是原po想表達的"強暴迷思"
無關乎暴露程度 年齡 外貌 行為舉止 情感關係
這個社會對於"強暴"的想像是十分根深蒂固的扭曲的
我無法想像在意向曖昧的強暴過程中,女性抵死反抗的模樣;
如果反抗是為了原始求生本能
其實「被強暴」很可能只是為了「活下去」的一種手段
什麼寧死不屈,那已經是精神道德層面的事情了,
女生如果要誓死不從,保護的不是自己,而是「貞操」,
誰的貞操? 社會的貞操!
然而加害者並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這女的看起來欠幹」(請容我這麼說)
一切就都被合理化
然後接下來的一切責任,都讓女性承擔,
但,什麼時候開始 「貞操」必須在生命危急時才能夠進入被捨棄的選項?
女生不能喝醉、不能跟男生單獨出遊
不能很晚了還在外面、不可以穿短裙
不可以暴露
因為 「這是為了妳好」、「女生要懂得保護自己」
但什麼是「保護」自己?
這社會把道德責任建立成由女生背負原罪的樣貌
所以活在這個結構底下
女性必須謹守「份際」,不然就是「自作自受」。
--------------------------------------------
以上是我有點亂的感想,
強暴控訴(非強暴事實)中的男性,
就像在齊人之福中的男性一樣,鮮少有人責怪
什麼數據 都無法表現出女性在強暴這種情況中弱勢狀況
女性有免於被強暴的權力
然而這不應該是女生消極的"讓自己免於"被強暴
而是男性應該知道 "強暴"沒有任何一絲曖昧的理由足以支持其行為的正當性
以上
不知有沒有回答到"迷思"啊?? XD
不才我無法好好表達林芳玫此研究的文章內容
找來看看應該會頗有幫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0.78
1F:推 ringo43443:推! 05/02 20:55
2F:推 jarlinlove:推。想到胡淑雯〈浮血貓〉裡面的一句話:「假如她不怪 05/02 21:20
3F:→ jarlinlove:罪那個人,別人會說她是自找的。」強暴迷思預設了強暴 05/02 21:22
4F:→ jarlinlove:過程和受害人的「典型」,不符典型的人就要遭遇誣衊和 05/02 21:22
5F:→ jarlinlove:質疑 05/02 21:23
6F:推 philipcafe:胡淑雯〈浮血貓〉 是一篇小說嗎? 05/03 09:58
7F:→ philipcafe:不得不推! 05/03 09:59
8F:推 volii:推 05/03 10:21
9F:推 musiccalo:這篇也許該轉到八卦版 那裡真是一個令人感到噁心的版 05/03 14:37
10F:推 Nitrate:推這篇文章,也推胡淑雯,浮血貓收在「哀豔是童年」裡 05/04 22:02
11F:→ Thompson:問題在強暴的認定 事實上大部分的情況都是半推半就 05/04 23:56
12F:→ Thompson:而不是非黑即白 05/04 23:57
13F:推 raniouch:那不以強暴這件事來討論 像是詐騙集團很多手法也是半推 05/04 23:58
14F:→ raniouch:半就 這樣被騙錢的就不是被害者了嗎? 05/05 00:00
15F:→ raniouch:回到文中有提到的 你怎麼不知道是不是被害者因為害怕才 05/05 00:01
16F:→ raniouch:表現出半推半就的模樣 (被害者不限男女老幼) 05/05 00:02
17F:→ raniouch:明確的說 是害怕爭扎反抗會有更不好的下場 05/05 00:03
18F:推 matchbox0210:請問林芳玫所寫的那篇文章是收錄在哪? 05/07 15:36
19F:→ modela:林芳玫(1996)。《女性與媒體再現: 05/07 23:09
20F:→ modela:女性主義與社會建構論的觀點》,台北:巨流。 05/07 23:09
21F:→ modela:這篇文章是這本書的第五章.... 05/07 23:12
22F:推 Thompson:詐騙 和 強暴 本質並不相同 05/10 18:51
23F:→ Thompson:硬要說的話 只能算是性侵 05/10 18:52
24F:→ Thompson:刑法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05/10 18:54
25F:→ Thompson: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05/10 18:55
26F:→ Thompson: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5/10 18:55
27F:推 lovelyfafa:我也拜讀過這本,女性在這上面真的是無助的,更甚者 05/19 09:03
28F:→ lovelyfafa:被說是自己喜歡暴露,被強暴自找的,每次聽到都很火大 05/19 09:04
29F:推 ppc:感到噁心幹嘛還要轉過去 自虐? 有病? 08/1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