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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剪報] 救愛滋! 住宅法訂反歧視條款
時間Fri Dec 1 17:22: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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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aco124 ( 想像 想) 看板: NCCU_Herself
標題: [剪報] 救愛滋! 住宅法訂反歧視條款
時間: Mon Nov 27 23:35:03 2006
【聯合報/記者鄭育容、陳惠惠、王瑞伶/綜合報導】 2006.11.27 03:19 am
內政部已研擬住宅法草案,訂定反歧視條文,任何人不得因身分、疾病(法定傳染病需隔離者除外)、性傾向等理由受到歧視待遇,希望改變愛滋病患遭社區拒絕的宿命。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副局長林頂說,雖然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規定,不得歧視愛滋病患,拒絕他們就學、就醫、就業等不公平待遇,但他也坦言,「徒法不足以自行」,仍不免有學校「技術性」讓感染者放棄就學,有些機構也不願收容。
高雄關愛之家的當地里長就說,中途之家成立後,里民們一直有意見,要求患者搬家,「我壓力很大!」建議政府出面找棲身地,讓他們搬離,不要為難社區。除了關愛之家外,老殘、精障或其他弱勢團體也常遭社區排擠,無處容身,林頂希望修法後,這種情況能夠有所改善。
不過,房地產業者並不樂觀,業者說,就算社區未明文歧視弱勢者,可能在實質上設下障礙,例如房東提高租金、賣屋者抬高房價,達到阻止弱勢者進入的效果。
內政部預計年底前,住宅法草案送行政院同意後,將轉呈立法院審議。
營建署官員說,早在愛滋病患遭社區拒絕的案例發生前,營建署即已著手研擬住宅法草案,訂定反歧視條文,任何人不得以年齡、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性傾向、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疾病、更生保護、家戶組成等屬性或條件,給予住宅承租人、承買人或貸款人差別待遇。
營建署表示,愛滋病患、身心障礙人士、更生保護人易受歧視,通常是社區住戶自訂公約,將此類族群加以排除。住宅法上路後,將不得再有此類具歧視的規約。
【2006/11/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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