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istanoskar (跳蚤我恨你)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釋字第617號解釋
時間Fri Oct 27 22:54:19 2006
※ 引述《tatame (no war is a just war)》之銘言:
: ※ 引述《pur ()》之銘言:
: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17 號
: : 解釋日期 民國 95年10月26日
: : 解釋文
: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
: : 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
: : 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
: : 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
: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 :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
: : 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
: :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
: : 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
: : 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 我把這段解讀為:
: 一般異性戀的性言論必須以法律限制
: 但是非主流之少數性文化應予以保障
不是這個意思
白話翻譯:對,異性戀是社會主流價值,散布猥褻物該被處罰也是
社會主流價值所認可的。
雖然說我們要保障言論自由,但也不可以太過放任,
搞的無碼多P中出片滿天飛,好像折凳一樣隨手可得。
可是呢,雖然你們異性戀是社會多數,掌握多數聲音,
但異性戀們也不可以仗著人多拳頭大就說同性戀跟
其他少數性文化族群是變態,只有異性可以合法性交,
同性戀通通該被抓去關,你們這些異性戀要尊重人家。
異性戀的A書可以賣,同性戀或其他戀的也行,但不管是
同性戀或異性戀的A書都不可以A得太誇張。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
: : 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
: : 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
: : 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
: ^^^^^^^^^^^^^^^^^^^^^^^^^^^^^^^^^^^^^^^^^^^^^^^^^^
: 這邊就很矛盾 一方面又說對非主流之少數性文化應予以保障
: 但是就是因為他們是非主流 會令一般主流人士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啊
: 如果令一般主流人士感覺不堪或不能忍受就要沒收或懲罰 那哪裡還有保障?
: 況且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本來就是少數性文化嘛
這一段確實很精神錯亂,不過大法官解釋是一句一句表決的,
因此有些時候前言不對後語也是很合理。。。。。。。。。。。。
這個解釋把非主流之少數性文化分成:
可接受的非主流之少數性文化,譬如同性戀
不接受的非主流之少數性文化,譬如亂倫或人獸交
很可惜的,他們似乎不認為愉虐是可以接受的。
這號解釋的優點是把猥褻的定義再加限縮,
限縮為:除了單純猥褻別無其他存在價值的才算猥褻才要被罰。
即使是少數性文化的猥褻品,也要看他的存在目的才決定是否為猥褻。
故依解釋意旨而言推斷: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但有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非猥褻
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但「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猥褻
缺點是連上面那個概念也是個很難認定的模糊概念,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許玉秀大法官跟林子儀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已經把本號解釋缺點講得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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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atame:喔~~謝謝你的解釋 10/28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