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istanoskar (跳蚤我恨你)
看板Feminism
标题Re: 释字第617号解释
时间Fri Oct 27 22:54:19 2006
※ 引述《tatame (no war is a just war)》之铭言:
: ※ 引述《pur ()》之铭言:
: : 解释字号 释字第 617 号
: : 解释日期 民国 95年10月26日
: : 解释文
: : 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之言论及出版自由,旨在确保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
: : 取得充分资讯及实现自我之机会。性言论之表现与性资讯之流通,不问是否出於
: : 营利之目的,亦应受上开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宪法对言论及出版自
: : 由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於符合
: : 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得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
: : 为维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与社会风化,立法机关如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则
: : 释宪者就立法者关於社会多数共通价值所为之判断,原则上应予尊重。惟为贯彻
: : 宪法第十一条保障人民言论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为维护社会多数共通之性价值
: : 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应对少数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与
: : 对社会风化之认知而形诸为性言论表现或性资讯流通者,予以保障。
: 我把这段解读为:
: 一般异性恋的性言论必须以法律限制
: 但是非主流之少数性文化应予以保障
不是这个意思
白话翻译:对,异性恋是社会主流价值,散布猥亵物该被处罚也是
社会主流价值所认可的。
虽然说我们要保障言论自由,但也不可以太过放任,
搞的无码多P中出片满天飞,好像折凳一样随手可得。
可是呢,虽然你们异性恋是社会多数,掌握多数声音,
但异性恋们也不可以仗着人多拳头大就说同性恋跟
其他少数性文化族群是变态,只有异性可以合法性交,
同性恋通通该被抓去关,你们这些异性恋要尊重人家。
异性恋的A书可以卖,同性恋或其他恋的也行,但不管是
同性恋或异性恋的A书都不可以A得太夸张。
: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所谓散布、播送、贩卖、公然陈列猥亵之资讯或
: : 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之行为,系指对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等
: : 而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价值之猥亵资讯或物品为传布,或对其他客观上足
: : 以刺激或满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觉不堪呈现於众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亵资讯
: ^^^^^^^^^^^^^^^^^^^^^^^^^^^^^^^^^^^^^^^^^^^^^^^^^^
: 这边就很矛盾 一方面又说对非主流之少数性文化应予以保障
: 但是就是因为他们是非主流 会令一般主流人士感觉不堪或不能忍受啊
: 如果令一般主流人士感觉不堪或不能忍受就要没收或惩罚 那哪里还有保障?
: 况且 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 本来就是少数性文化嘛
这一段确实很精神错乱,不过大法官解释是一句一句表决的,
因此有些时候前言不对後语也是很合理。。。。。。。。。。。。
这个解释把非主流之少数性文化分成:
可接受的非主流之少数性文化,譬如同性恋
不接受的非主流之少数性文化,譬如乱伦或人兽交
很可惜的,他们似乎不认为愉虐是可以接受的。
这号解释的优点是把猥亵的定义再加限缩,
限缩为:除了单纯猥亵别无其他存在价值的才算猥亵才要被罚。
即使是少数性文化的猥亵品,也要看他的存在目的才决定是否为猥亵。
故依解释意旨而言推断:
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但有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非猥亵
暴力、性虐待或人兽性交但「无」艺术性、医学性或教育性→猥亵
缺点是连上面那个概念也是个很难认定的模糊概念,有违法律明确性原则。
许玉秀大法官跟林子仪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已经把本号解释缺点讲得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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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10.182
1F:推 tatame:喔~~谢谢你的解释 10/28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