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kichaki (東京搏命男)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請停止對性工作(者)的污名
時間Mon Jul 3 00:11:10 2006
呃...我有問題(舉手)
的確,有很多四五十歲以上的"流鶯"(從俗稱呼)她們是因
為經濟上的弱勢讓她們選擇這個行業,比如說中年失婚,又有
孩子要養等等。更多從事援助交際的年輕女子,她們沒有嗷嗷
待哺的家累,也不是走投無路,只是為了這一行賺得快,可以
支應她們買名牌,過比較奢侈的生活。很多性工作者根本是把
這個工作當快速賺錢的工具。
專業的技術價值,甚至所謂的藝術層面?我認為是可以的,只是
還沒發展到那個層次。現實面上,大家都是為了不同動機-享受
或養家-去賺錢藝術跟專業?很有限,信賴、敬業、品質、工作
者內心自我的價值感...專業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性工作本身不會造成太大問題,問題在於,性產業的週邊
衍生出很多犯罪問題,比如仲介性產業的應召站、旅館業者、
還有黑道介入營運、未成年從事性工作造成的青少年犯罪問題
...這既對她們造成剝削,也是性工作者被貼上負面標籤的原因
,光取締性工作者本身,也很難改善。何況,法律處罰的標準
很奇怪,現行社維法規定:
第 8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
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
嫖客不罰的。會被罰的。只有從事性工作的那個人(不管男女)
,嫖客被捕以後,要做的事情只有兩件,第一件就是捲起袖子給衛
生單位抽血,以檢驗是否有性病傳染;第二件事就是在筆錄中供述
自己的確有跟該性工作者發生性關係,然後有談到金錢交易等情節
,之後就可以回家了。現在收容習藝這種制度也不存在。就算性
工作者被抓到,也沒辦法用習藝的方式,協助她們找到其他工作,
至少是其他不會被逮捕的工作。這是否對性工作者更不公平?
: 現實沒有這麼理想 能把注音文運用到出神入化的有幾人?
: 若有這種人才確實值得尊敬 但多數人似乎並不是
: 援交,酒店賺得比上班族快 能買多一點名牌,過奢侈的生活這種人多
: 還是抱持崇高價值從事性工作的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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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猶如此,人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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