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
看板Feminism
標題Re: [問題] 我有一個迷思轉不出來
時間Sat May 6 02:24:5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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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1.165.249
推 TRICKYKID:可見你之前就沒把正當性問題想清楚(不是早該想過了嗎) 05/05 18:08
→ TRICKYKID:抽煙、色情、吸毒跟殺人、強暴,兩邊的差別哪裡? 05/05 18:10
→ TRICKYKID:前者可以當成每個人自由使用自己身體(和慾望)的權利。 05/05 18:11
→ TRICKYKID:後者是這樣的權利已經以「暴力或脅迫」的方式傷害他人 05/05 18:13
→ TRICKYKID:當然,一個人可能整天「想像」別人在傷害他,或者別人稍 05/05 18:14
→ TRICKYKID:微碰他一下,他也覺得受傷害。所以是不是「暴力或脅迫」 05/05 18:17
→ TRICKYKID:,除了在那個行為情境下的當事人主觀想法之外,還需要客 05/05 18:18
→ TRICKYKID:觀的界定。殺人或強暴,有「生命權」這個客觀的準則在, 05/05 18:19
→ TRICKYKID:所以一般會被認為是不正當的。 05/05 18:20
先推一把。
不過話說回來,「生命權」卻也不是那麼客觀的準則。
我想舉個例子是傷害罪和BDSM或自殺的關係。
人身自由權是指一個人能夠自由地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利,
權利和自由(right and liberty)一直是息息相關的兩個概念,
而自由又預設了能夠有要與不要的選擇,
因此既然身體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自由,
我要保護它當然是一個選項,而我要傷害它當然也是另一個選項。
但是由於當「生命權」被視為是一種客觀標準的時候,
在道德上,連「自殺」都是遭到批判的。
雖然在大多數的時候,大家對「自殺」的批判的出發點,
其實是對整體社群的利益考量,而不是單純以自殺者的身體權利出發。
因此,我會想提的更接近的例子反而是BDSM,
一個人傷害了另一個人的肉體,這當然是不道德的,
它的不道德是根據一條非常直覺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然而傷害原則究竟是否需要參照當事人的主觀陳述來判斷呢?
強奪別人的錢財當然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
根據傷害原則,這當然是因為某個人的利益遭到了實際上的損失,
但是當利益遭受損失的人主觀地表達了自主喪失錢財的意願時,
搶奪就不會成立了。(這邊我暫時不管時間順序的問題)
因此,當一個人自願受傷害的時候,
甚至,當一個人認為,自己唯有在受傷害的過程中才能獲得另一種滿足時,
這是否能夠透過生命權的「客觀性」來否定他的慾望的可能性或正當性?
因此,回到tatame以為的迷思,我想說的是,
擁有這樣一種「強暴」或「殺人」的特區為什麼不行?
當你已經預設了「不行」的同時,你不只是預設「殺人」是不對的,
妳同時也預設了「想被殺」是不對的,或者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果「想被殺」或「想被強暴」是「可能的」,
那麼這樣一種特區的設立的「不對」,
似乎就只能建立在「想被殺」和「想被強暴」都是「不對的」這個前提上,
而這個前提,在我看來卻是大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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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241.234
1F:推 tatame:推最後一段 這討論串釣出了好多潛水艇 XD 05/06 02:59
2F:推 TRICKYKID:因為大家都很關心你實際遇到的難題,你要珍惜大家的建議 05/06 07:46
3F:→ TRICKYKID:IsaacStein將BDSM帶進來質疑生命權,同樣的問題也會出現 05/06 09:11
4F:→ TRICKYKID:在「安樂死」上面,這更是當代應用倫理學的爭議點。 05/06 09:12
5F:推 tatame:嗯 真的很謝謝大家 <(_ _)> 05/06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