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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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有一个迷思转不出来
时间Sat May 6 02:24:5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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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40.111.165.249
推 TRICKYKID:可见你之前就没把正当性问题想清楚(不是早该想过了吗) 05/05 18:08
→ TRICKYKID:抽烟、色情、吸毒跟杀人、强暴,两边的差别哪里? 05/05 18:10
→ TRICKYKID:前者可以当成每个人自由使用自己身体(和慾望)的权利。 05/05 18:11
→ TRICKYKID:後者是这样的权利已经以「暴力或胁迫」的方式伤害他人 05/05 18:13
→ TRICKYKID:当然,一个人可能整天「想像」别人在伤害他,或者别人稍 05/05 18:14
→ TRICKYKID:微碰他一下,他也觉得受伤害。所以是不是「暴力或胁迫」 05/05 18:17
→ TRICKYKID:,除了在那个行为情境下的当事人主观想法之外,还需要客 05/05 18:18
→ TRICKYKID:观的界定。杀人或强暴,有「生命权」这个客观的准则在, 05/05 18:19
→ TRICKYKID:所以一般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 05/05 18:20
先推一把。
不过话说回来,「生命权」却也不是那麽客观的准则。
我想举个例子是伤害罪和BDSM或自杀的关系。
人身自由权是指一个人能够自由地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
权利和自由(right and liberty)一直是息息相关的两个概念,
而自由又预设了能够有要与不要的选择,
因此既然身体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自由,
我要保护它当然是一个选项,而我要伤害它当然也是另一个选项。
但是由於当「生命权」被视为是一种客观标准的时候,
在道德上,连「自杀」都是遭到批判的。
虽然在大多数的时候,大家对「自杀」的批判的出发点,
其实是对整体社群的利益考量,而不是单纯以自杀者的身体权利出发。
因此,我会想提的更接近的例子反而是BDSM,
一个人伤害了另一个人的肉体,这当然是不道德的,
它的不道德是根据一条非常直觉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
然而伤害原则究竟是否需要参照当事人的主观陈述来判断呢?
强夺别人的钱财当然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
根据伤害原则,这当然是因为某个人的利益遭到了实际上的损失,
但是当利益遭受损失的人主观地表达了自主丧失钱财的意愿时,
抢夺就不会成立了。(这边我暂时不管时间顺序的问题)
因此,当一个人自愿受伤害的时候,
甚至,当一个人认为,自己唯有在受伤害的过程中才能获得另一种满足时,
这是否能够透过生命权的「客观性」来否定他的慾望的可能性或正当性?
因此,回到tatame以为的迷思,我想说的是,
拥有这样一种「强暴」或「杀人」的特区为什麽不行?
当你已经预设了「不行」的同时,你不只是预设「杀人」是不对的,
你同时也预设了「想被杀」是不对的,或者是「不可能的」。
但是如果「想被杀」或「想被强暴」是「可能的」,
那麽这样一种特区的设立的「不对」,
似乎就只能建立在「想被杀」和「想被强暴」都是「不对的」这个前提上,
而这个前提,在我看来却是大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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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241.234
1F:推 tatame:推最後一段 这讨论串钓出了好多潜水艇 XD 05/06 02:59
2F:推 TRICKYKID:因为大家都很关心你实际遇到的难题,你要珍惜大家的建议 05/06 07:46
3F:→ TRICKYKID:IsaacStein将BDSM带进来质疑生命权,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 05/06 09:11
4F:→ TRICKYKID:在「安乐死」上面,这更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的争议点。 05/06 09:12
5F:推 tatame:嗯 真的很谢谢大家 <(_ _)> 05/06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