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Sir (自由爵士)
標題R: [問題] 對於這樣的爸爸..
時間Sat Sep 26 15:48:02 2009
: → APROC:沒有那種事,出嫁還是有扶養義務,現在女生難道只享權利嗎? 09/20 09:40
: → APROC:其他建議不錯,不過有可能下次見面是 原po上法院與父親對薄 09/20 09:42
: → bunnys:不要害人,出嫁不扶養,一樣可以告上法院,好歹每個月匯幾千元 09/20 18:00
: → bunnys:到父親帳戶,證明有扶養事實 09/20 18:01
兩位,不要誤解我的意思了...
原PO文中所述~父親在金錢不夠的情況下會要求女兒...
想必兩位已經知悉。 若原PO不願意依此方式賺錢是否得離家? 我想答案是明確的!
既然離家,希望有自己的新生活,自然不希望父親找到。
若是匯款,會留下紀錄,可以從匯款地點追查... 居住地可能會被找到。
既然是離家出走焉有留下蛛絲馬跡的道理?
依目前法律,女兒是有扶養責任。 父母親上法院告棄養子女一定敗訴。
但以原PO父親行為來說...一個月幾千元是滿足不了他的。(壹仟也是千,九千也是千)
只能狠心拒絕,由第三公正人幫忙衡量子女收入判定該給父親多少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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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48.190
1F:噓 bunnys:請問atm匯款是要追查去哪裡?第三公正人法管也有不採信的權 09/21 14:37
2F:→ bunnys:力,而且機率很高,現在都已經是21世紀了,atm到處都是,最好是 09/21 14:38
3F:→ bunnys:他父親逛遍全省的atm 09/21 14:40
4F:→ bunnys:舉例也要合常理,加油 09/21 14:40
5F:→ FreeSir:隨便你嚕 你認知跟我認知不同 09/21 21:51
6F:→ FreeSir:原PO父親作為就是不合常理的 1樓~不用拿常理來噓我 09/21 21:53
7F:→ FreeSir:還有 最好你匯款都全台灣ATM逛遍去匯 09/21 21:54
8F:→ FreeSir:法官部分,原PO只要證明父親不合常理就可以...你沒看我文? 09/21 21:56
9F:→ FreeSir:法官不採信證據 是有條件的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是哪些條件? 09/21 21:57
10F:噓 bunnys:喔,要舉極端的例子啦,請慢用,最好銀行還會幫忙洩露個資,網 09/21 22:02
11F:→ bunnys:路匯款電信公司還幫忙告訴他爸,什麼極端都可以舉,多好 09/2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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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5.49.165
我想你知道你推了什麼 你就好好溫習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5:49)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