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noei (思源啞口拍婚紗感覺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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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關於最近的判例與板務
時間Wed Oct 6 14:09:57 2010
※ 引述《yokoyamaai (晴)(月虹)》之銘言:
: ※ 引述《GeniusKiKi (GeniusKiKi)》之銘言:
: : 過去我們並沒有針對已絕版限量之 TWS 交易規範
: : 因其雖然取得不易,然而卻還是可能大量存在的物品
: : 故無法全然判定其乃非正常取得之遊戲物品(雖然大家都心知肚明)
: -----------------------------
: 所以您的解釋就是因為金市長是只有11個的限量品就不可能出現在板上囉?
: 寵社官方論壇有標記這11個金市長沒有出現在台灣嗎?有嗎?
: 為什麼全憑您一句「不可能」就是對的呢?DIDAA大的就是違禁品呢?
: 什麼叫心知肚明您告訴我們啊?版規有寫著心知肚明就可以判決這句嗎?
: ● 1783 ! 10/04 GeniusKiKi R: [討論] 關於板規及一些判例
: ┌─────────────────────────────────────┐
: │ 文章代碼(AID): #1CgV8uZE (FacebookBM) [ptt.cc] Re: [討論] 關於板規及一些 │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FacebookBM/M.1286206008.A.8CE.html │
: │ 這一篇文章值 26 元 │
: └─────────────────────────────────────┘
: 很抱歉,您該篇舉證只有證明該金市長僅有11個。
: 且答覆內容竟然是「常理判斷不可能以此種價格此種形式於本板上出現
: 故合理推斷其乃非經正常管道取得之遊戲物品 」
: 所以說,全憑版主的常理來推斷就是判決囉?事實呢?真相呢?
:
: 那您是要把版面上善心人士都打入冷宮嘛?賣便宜也錯囉!!!?這哪招!?
按照昨天我跟didaa大聊天得知,didaa大僅出售""一尊""金市長。
還請板主舉證didaa大該尊金市長為非法取得的證據吧,
要成案還得控方舉證阿,不可以只說,
某某超跑全球只賣10台,台灣這台一定是非法改裝車!!!
改裝車就算了,還拿出來賣,拿出來賣就算了,還賣那麼便宜!!!
這一定是贓車!!!
就把人扣押拘禁吧,警察抓人也需要證據,還請板主給大家""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就因賣稀有物,賣很便宜就水桶人的話,也請板主水桶我,
板上很多人都參予過小璐超佛攤,那,小璐該桶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6.32.9
1F:→ waterjun:真要桶的話,板上很多人都應該水桶... 10/06 14:14
2F:→ waterjun:由此可見,以後東西絕不可賣佛心價或是送人,免得被當做黑 10/06 14:14
3F:→ waterjun:心物品... 10/06 14:14
4F:→ bromine:超低價買進 低價賣出 還是有賺 偶爾還會被說很佛心 10/06 14:26
5F:→ bromine:這樣不行嗎~~~ 10/06 14:26
6F:推 oldbig1:法律上稱作罪疑惟輕原則(無罪推定),雖然這不是法律案件 10/06 14:33
7F:→ oldbig1:但是至少可供參考,既然僅止於懷疑,那這樣處理確實可議 10/06 14:34
8F:→ yangnana:申請改名叫水桶版好了XD 10/06 14:39
9F:推 sakura2249:我要推老大 法律上的無罪推定 不需要當事人舉證 10/06 16:49
10F:→ sakura2249:既然僅止於懷疑 就不能判刑 更重要的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10/06 16:50
11F:→ sakura2249:要判刑是涉及一個人的重要權利 如果板規(法條)沒有 10/06 16:53
12F:→ sakura2249:"明確"的寫出依據 是不能用模稜兩可的理由來判決的! 10/06 16:54
13F:→ sakura2249:否則就像大家說的 我們還要板規(法條)做什麼? 10/06 16:55
14F:→ sakura2249:雖然這是板上的事務 不是法律事件 但請版主合理參考~~ 10/06 16:57
15F:推 sakura2249:就算主觀上覺得這是犯法 但在板規(法條)未修正以前 10/06 16:59
16F:→ sakura2249:是沒有權力去給當事人判刑的 因為究其源頭 10/06 17:01
17F:→ sakura2249:是誰賦予版主(法官)判決的權利呢? 正是板規阿(法條) 10/06 17:01
18F:→ sakura2249:若不將板規(法條)放於第一位重要依據 哪裡還有秩序可言 10/06 17:03
19F:推 sakura2249:另外版主有提到 "此點實在難以明確規範並用文字載明" 10/06 17:28
20F:→ sakura2249:我想要提供一點給版主參考~~ 法律明確性原則有說 10/06 17:29
21F:→ sakura2249:雖然法律不能把所有行為具體寫出來 但對於何事為禁止 10/06 17:30
22F:→ sakura2249:需讓一般人有"明顯事先預見及考量" 10/06 17:31
23F:推 sakura2249:如果一般人是無法從此板規(法條)看得出什麼事件會犯法 10/06 17:34
24F:→ sakura2249:是不能依此板規(法條)來下定論的~~ 10/06 17:35
25F:推 loveinmind:推一下 默默潛水觀看 覺得這版主判決有問題+1 10/06 17:51
26F:→ loveinmind:我自己也是板主 但下判決前應該依版規目前擬定為主 即 10/06 17:52
27F:→ loveinmind:使版規有漏洞 也應該針對漏洞去修正 而非拿現有版規中 10/06 17:54
28F:→ loveinmind:沒制定的條文去處罰版主"認為"不當的文章或使用者 10/06 17:55
29F:推 sakura2249:推 我也是板主+1 10/06 17:59
30F:推 spooky221:推小璐和樓上的大家。 10/07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