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noei (思源哑口拍婚纱感觉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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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最近的判例与板务
时间Wed Oct 6 14:09:57 2010
※ 引述《yokoyamaai (晴)(月虹)》之铭言:
: ※ 引述《GeniusKiKi (GeniusKiKi)》之铭言:
: : 过去我们并没有针对已绝版限量之 TWS 交易规范
: : 因其虽然取得不易,然而却还是可能大量存在的物品
: : 故无法全然判定其乃非正常取得之游戏物品(虽然大家都心知肚明)
: -----------------------------
: 所以您的解释就是因为金市长是只有11个的限量品就不可能出现在板上罗?
: 宠社官方论坛有标记这11个金市长没有出现在台湾吗?有吗?
: 为什麽全凭您一句「不可能」就是对的呢?DIDAA大的就是违禁品呢?
: 什麽叫心知肚明您告诉我们啊?版规有写着心知肚明就可以判决这句吗?
: ● 1783 ! 10/04 GeniusKiKi R: [讨论] 关於板规及一些判例
: ┌─────────────────────────────────────┐
: │ 文章代码(AID): #1CgV8uZE (FacebookBM) [ptt.cc] Re: [讨论] 关於板规及一些 │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FacebookBM/M.1286206008.A.8CE.html │
: │ 这一篇文章值 26 元 │
: └─────────────────────────────────────┘
: 很抱歉,您该篇举证只有证明该金市长仅有11个。
: 且答覆内容竟然是「常理判断不可能以此种价格此种形式於本板上出现
: 故合理推断其乃非经正常管道取得之游戏物品 」
: 所以说,全凭版主的常理来推断就是判决罗?事实呢?真相呢?
:
: 那您是要把版面上善心人士都打入冷宫嘛?卖便宜也错罗!!!?这哪招!?
按照昨天我跟didaa大聊天得知,didaa大仅出售""一尊""金市长。
还请板主举证didaa大该尊金市长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吧,
要成案还得控方举证阿,不可以只说,
某某超跑全球只卖10台,台湾这台一定是非法改装车!!!
改装车就算了,还拿出来卖,拿出来卖就算了,还卖那麽便宜!!!
这一定是赃车!!!
就把人扣押拘禁吧,警察抓人也需要证据,还请板主给大家""证据""。
如果没有证据就因卖稀有物,卖很便宜就水桶人的话,也请板主水桶我,
板上很多人都参予过小璐超佛摊,那,小璐该桶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6.32.9
1F:→ waterjun:真要桶的话,板上很多人都应该水桶... 10/06 14:14
2F:→ waterjun:由此可见,以後东西绝不可卖佛心价或是送人,免得被当做黑 10/06 14:14
3F:→ waterjun:心物品... 10/06 14:14
4F:→ bromine:超低价买进 低价卖出 还是有赚 偶尔还会被说很佛心 10/06 14:26
5F:→ bromine:这样不行吗~~~ 10/06 14:26
6F:推 oldbig1:法律上称作罪疑惟轻原则(无罪推定),虽然这不是法律案件 10/06 14:33
7F:→ oldbig1:但是至少可供参考,既然仅止於怀疑,那这样处理确实可议 10/06 14:34
8F:→ yangnana:申请改名叫水桶版好了XD 10/06 14:39
9F:推 sakura2249:我要推老大 法律上的无罪推定 不需要当事人举证 10/06 16:49
10F:→ sakura2249:既然仅止於怀疑 就不能判刑 更重要的就是法律保留原则 10/06 16:50
11F:→ sakura2249:要判刑是涉及一个人的重要权利 如果板规(法条)没有 10/06 16:53
12F:→ sakura2249:"明确"的写出依据 是不能用模棱两可的理由来判决的! 10/06 16:54
13F:→ sakura2249:否则就像大家说的 我们还要板规(法条)做什麽? 10/06 16:55
14F:→ sakura2249:虽然这是板上的事务 不是法律事件 但请版主合理参考~~ 10/06 16:57
15F:推 sakura2249:就算主观上觉得这是犯法 但在板规(法条)未修正以前 10/06 16:59
16F:→ sakura2249:是没有权力去给当事人判刑的 因为究其源头 10/06 17:01
17F:→ sakura2249:是谁赋予版主(法官)判决的权利呢? 正是板规阿(法条) 10/06 17:01
18F:→ sakura2249:若不将板规(法条)放於第一位重要依据 哪里还有秩序可言 10/06 17:03
19F:推 sakura2249:另外版主有提到 "此点实在难以明确规范并用文字载明" 10/06 17:28
20F:→ sakura2249:我想要提供一点给版主参考~~ 法律明确性原则有说 10/06 17:29
21F:→ sakura2249:虽然法律不能把所有行为具体写出来 但对於何事为禁止 10/06 17:30
22F:→ sakura2249:需让一般人有"明显事先预见及考量" 10/06 17:31
23F:推 sakura2249:如果一般人是无法从此板规(法条)看得出什麽事件会犯法 10/06 17:34
24F:→ sakura2249:是不能依此板规(法条)来下定论的~~ 10/06 17:35
25F:推 loveinmind:推一下 默默潜水观看 觉得这版主判决有问题+1 10/06 17:51
26F:→ loveinmind:我自己也是板主 但下判决前应该依版规目前拟定为主 即 10/06 17:52
27F:→ loveinmind:使版规有漏洞 也应该针对漏洞去修正 而非拿现有版规中 10/06 17:54
28F:→ loveinmind:没制定的条文去处罚版主"认为"不当的文章或使用者 10/06 17:55
29F:推 sakura2249:推 我也是板主+1 10/06 17:59
30F:推 spooky221:推小璐和楼上的大家。 10/07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