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BM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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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近很忙但我真的不愛吃河蟹 在上一篇文中#1CcCsT-g (FacebookBM) 除了被版主以"常理" "合理" 各種完全沒 標準來判決的案件外 (那個就算了...反正版主都說有異議去組務了 我不是當事人就不想討論了) 下面這個仍未給我們一個答案 ================================================= #1CbsYO5p (FacebookBM) 板主推文 GeniusKiKi:檢舉處分文章禁止非相關當事人回應,鎖文處理 但我目前只翻到板規 六、申訴文章與檢舉文章禁止非當事人回文討論。   (板主群或板務相關討論不在此限) 私以為"回文"二字在共識下為"回覆文章",是否為我誤解或這是誤判? ================================================= 板主還沒回答我們...結果..又一堆被"!" 來看看板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板主判決或處理後將推文並且於文章前加註標記。 加註 S 代表本案已受理並完成處理,對處理有異議可於本板申訴。 (S=Settle 結案) 加註 ! 代表本案未達標準不予處理,對處理有異議可於本板申訴。 (原文保留24小時) 未加註任何標記代表本案正在處理,請勿重複發文或追問板主。 需討論之文章將會收錄文摘中列入開會時的討論項目 (請按 TAB 鍵查閱) 板主得在三天內對文章進行處理,若遇板主請假則延長兩天,僅一板主期限為七天。   (重複發文或追問者,文章一律刪除不予受理,並視情況追加板規二懲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這堆"!"都被認定未達標準??? 好吧 我有異議所以依版規繼續在本板申訴 天氣冷吃太多河蟹會拉肚子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173
1F:推 aLaN0727:#1CfBv4AE (FacebookBM) 這篇算舉報了吧 不處理? 10/05 08:22
2F:推 aLaN0727:原來不是非法取得 直接無視一樓吧 這篇多久被鎖呢 10/05 08:25
3F:→ cutejoanna:#1CfBv4AE 那篇阿力斯文中有說他只是拿來做範例 10/05 10:10
4F:→ cutejoanna:他有說他不是要檢舉原PO阿 10/05 10:11
5F:→ shine13:aLaN0727已推請無視第一次的推文 10/05 10:31
6F:→ shine13:這裡還是單純討論我問的問題吧 10/05 10:31
7F:推 didaa:組務喔..我只能說官官相護..(攤手) 10/05 12:27
8F:推 sundino:原來限量品賣便宜犯法啊 我家車子1塊錢賣鄰居 怎麼沒被抓 10/05 17:04
9F:推 waterjun:我只知道"討論板務請洽FacebookBM板",現在這是自打嘴巴!! 10/05 17:43
10F:→ waterjun:既然要討論,為何又要鎖文.. 更何況並非檢舉文章... 10/05 17:44
11F:推 kashinx:叫我們討論又鎖文 怪了怎麼不乾脆說禁止對板主的判決有任 10/05 19:55
12F:→ kashinx:何意見?還是乾脆有意見的通通水桶算了 10/05 19:56
13F:→ GeniusKiKi:因非相關當事人推文之討論已離題,故鎖文處理 10/05 20:09
14F:推 kashinx:意思是沒被水桶的人沒資格討論板務嗎...........== 10/05 20:55
15F:→ kashinx:真的很好笑 以前也有很多篇板務的討論 也不是只有當事人本 10/05 20:56
16F:→ kashinx:人在發表意見 其他板友路過有意見也會出聲音 以前怎麼沒鎖 10/05 20:56
17F:→ kashinx:文?還是全部都 G 板大說了算? 10/05 20:56
18F:推 shiyachan:如果板主真的有道理的話~就不會引發這麼多爭議 10/05 21:19
19F:→ shiyachan:如果板主什麼都要鎖文的話~請問你要我們怎麼討論? 10/05 21:19
20F:推 sundino:上面討論串給的理由 不算恐龍板主了 算上古怪獸級的 10/05 21:20
21F:→ shiyachan:而且限量品的賣價全由賣家做決定~板主憑什麼以個人淺薄 10/05 21:20
22F:→ shiyachan:之見予以斷定? 10/05 21:20
23F:→ sundino:人家報廢手機都可以換到保時捷了 G版不要死撐了 10/05 21:21
24F:→ shiyachan:就像之前鋼琴很貴時~也有板友很佛心只賣999*3~為什麼當 10/05 21:22
25F:推 pxw:就板主說了算啊 不然真的要看板規的話 開分身也違反FB規範吧 10/05 21:22
26F:→ shiyachan:時不見大家都被水桶? 10/05 21:22
27F:→ sundino:某G當法官的話 一堆善心人士先全部有期徒刑伺候 10/05 21:22
28F:→ pxw:所以金市長應該標個天價 才不會被質疑賣太便宜有鬼 = =lll 10/05 21:24
29F:推 shiyachan:而且說實在話~TWS也是某種意義上的限量品啊~ 10/05 21:25
30F:→ sundino:巴菲特捐出433.5億美元 某G:太不符合人性了 先關兩年 10/05 21:26
31F:推 didaa:金市長根本沒標價..什麼叫此種價格此種形式.. 10/05 21:26
32F:推 shiyachan:不管有沒有價格~人家要賣多少是人家的事~憑什麼以個人淺 10/05 21:27
33F:→ shiyachan:薄之見予以斷定不可能? 10/05 21:27
34F:→ shiyachan:我今天做虧本生意做得很開心~本姑娘有本事做虧本生意也 10/05 21:28
35F:→ shiyachan:要告訴你嗎? 莫名其妙!! 10/05 21:28
36F:推 sundino:反正講再多 得到的也是無視+鎖文而已 10/05 21:30
37F:推 shiyachan:還有不停得跳針( ̄艸 ̄) 10/05 21:37
38F:→ shiyachan:↑這句發在臉書上應該會被按讚吧((被拖走 10/05 21:37
39F:推 sundino:不知道是真的完全沒有法律概念 還是裝傻 10/05 21:37
40F:→ GeniusKiKi:金市長乃個案處理,請勿無限上綱,亦請勿離題挑釁引戰 10/05 21:37
41F:→ sundino:個案處理 也要來個合理的理由吧 10/05 21:38
42F:→ sundino:不然白色恐怖處理掉的也都是"個案處理" 10/05 21:38
43F:→ shiyachan:個案?那其他的限量品怎麼說?憑什麼只有金市長是個案? 10/05 21:38
44F:推 leonia:這不是離題引戰吧 處理的方式跟語氣不對所以才讓大家有疑問 10/05 21:38
45F:→ shiyachan:而且什麼叫離題引戰?大家對有爭議的點提出自己的看法不 10/05 21:39
46F:→ shiyachan:行嗎?還是只要是質疑你判決的都叫離題引戰? 10/05 21:39
47F:推 lilychichi:只要意見跟板主不一樣就是挑釁引戰嘛?這裡又不是個版 10/05 21:41
48F:→ lilychichi:你不要以為沒有人會去罷免你就是大家都同意你的作法 10/05 21:42
49F:推 kashinx:不是討論金市長的都叫離題嗎?今天就是判決有問題所以才會 10/05 21:42
50F:→ kashinx:引發這麼多後續討論 如果A有問題 那跟A同等性質的B怎麼不 10/05 21:42
51F:→ kashinx:罰? 10/05 21:42
52F:→ lilychichi:只是懶的跟你計較罷了 10/05 21:42
53F:推 shiyachan:推樓上!! 10/05 21:44
54F:推 kashinx:板主要繼續專斷也是可以 結果只是更多板友出走而已 10/05 21:45
55F:→ kashinx:然後板主就繼續專制管理一個人氣可能會降到一百以下的板 10/05 21:45
56F:→ kashinx:是說現在板上人氣越來越低 有需要到三個板主嗎? 10/05 21:46
57F:推 lilychichi:個板只要有一個人就好了 也不用太多人呀(茶 10/05 21:46
58F:→ kashinx:那也不用為了板務開一個板啊 反正板友一直在流失當中 10/05 21:46
59F:→ evaj:@@a 雖然我從一半才開始看 可是大家口氣都這麼衝我看不懂啦 10/05 21:53
60F:→ evaj:有沒有懶人包?(被揍飛) 10/05 21:53
61F:推 shiyachan:晴天天((飛撲~~你可以看1783 10/05 21:54
62F:推 evaj:痾... 我看完了 阿然後咧?(一頭霧水) 10/05 22:03
63F:→ lilychichi:簡單來說 板主並沒有證據證明說那個東西是非法取得 10/05 22:04
64F:→ lilychichi:只是板主覺得 這麼稀有一定是非法取得的 所以水桶板友 10/05 22:05
65F:推 nanawa:只能說板主你的理由可以說是合理的推測 10/05 22:05
66F:→ nanawa:但是你並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你的推測無誤啊 10/05 22:06
67F:→ nanawa:在無法證明他是有罪的之前他都應該是無罪的不是嗎? 10/05 22:06
68F:推 sundino:板主拿著尚方寶劍 卻沒有包青天的斷案能力啊 10/05 22:07
69F:推 Aries13:喂!!勞定,你不是"當事人"!你是在哭屁啊!!科科.. 10/05 22:07
70F:→ sundino:民國都要100年了 還用幾百年前的法學邏輯處理事情 10/05 22:08
71F:→ Aries13:不好意思!!剛剛夢到,某大公無私的板主的OS...科科.. 10/05 22:08
72F:推 kashinx:這是哪一國的法律 居然要被告自行舉證自己是無辜的....... 10/05 22:08
73F:→ Aries13:(總算可以在此刻插上嘴了)握拳!!!(淚 10/05 22:08
74F:→ kashinx:我想聽夢話 XDDDDDDD 10/05 22:08
75F:→ GeniusKiKi:討論已離題,當事人若有疑義請洽組務板申訴 10/05 22:09
76F:推 evaj:阿被判的原文是甚麼???? 10/05 22:09
77F:→ sundino:TO阿K 揪問主義時代啊 就是清朝中期之前 10/05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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