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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FQMLxzl ] 作者: heartfine (關妍)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請問一下 這構成違法嗎? 時間: Wed Mar 21 13:21:58 2012 事實經過: 在二月初 有一個男生「公開」在FB騷擾眾多女生 包含我在內 內容不外乎是「性」「黃色」「色情」 甚至是侮辱女性的字眼 在女生「塗鴉牆」上面一直騷擾 甚至還對女生的男友說對方已經和他發生關係(事實是沒有) 我忍無可忍 就將他的這些行為PO上活動 但是並沒有洩漏任何個資 就單純網路上FB 以及照片(騷擾過程) 電話地址等全都沒有PO上去 結果他就把我黑名單了 好 事隔大約一個多月 我突然發現他密我的分身帳號 密了以下這些東西: 1、人未經授權在網絡上宣揚、公開或轉讓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隱私。《計算機信息 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18條規定:用“戶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 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 私。”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這一類侵權行為如果造成一定的影響,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 ,或以營利為目的,對他人肖像權進行了侵犯,可以適用于民法規定對侵權行為其加以處 罰。   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隱私權,造成嚴重后果,則要受到刑法的處罰,我國《刑法》 252條、253條對此有規定: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 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 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是我國以刑法間接保護方式保護公民隱私權的體現, 但它并沒有以侵犯隱私權罪定罪論處,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 件、電報處罰。這表明還有很多嚴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都沒有受到刑法的保護 刑法第 318-1 條 (洩密之處罰)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ㄧ般而言,散佈於眾不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某些特定多數人能知悉而足以造成毀損他人 之名譽之事實皆可算。 名譽權可能將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加以防止。例如,對於對方未印好的文宣海報、報 章雜誌或書籍(刊),可以請求不得印刷;已印好的可請求不得發售、散發;對於已沖洗 之相片,可請求不得使用。 已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法院加以除去。例如請求除去張貼之誹謗海報;請求收回已經寄售 的書刊。商標為他人所冒用,商標所有權人得請求銷毀該冒用之商標。 如有財產上的損害,得請求賠償。例如,著名商標被劣質產品之廠商所冒用,致其商譽受 損,得請求金錢賠償,但請求時應注意提出受有損害之有利證明。 如所受損害,不屬財產上之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或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其情形如下: 請求賠償金額: 依民法規定,因名譽權受侵害而得請求賠償者,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須顧及 合理性。依目前實務上所見,須考慮下列因素: 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 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 加害人行為之可非難性。 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具體撫慰金額,自新台幣數千元、一萬元至一百萬元不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決定。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所謂回復名譽,具體措施如要求媒體更正、登報道歉等。如何才算適當處分,也要考慮被 害人的主觀認知及必要性、否則時過境遷,大家都已淡忘之後,再行提出要求登報道歉, 豈非二度傷害? 問題: 想請問 我並沒有冒用他的名字或是進入他的電腦竄改訊息 我也沒有冒用任何人的名字 他說過的話就是他說過的 我只是照公開的網路層面去尋找而已 我所蒐集到的資訊 都是他在網路 上公開發佈的 我並沒有做出任何入侵駭客的行為 還有他說名譽?那那些被他騷擾過的女生名譽都當屁就是了...? 他出口惡言騷擾他人是事實 結果做賊的喊抓賊?是他騷擾女生在先 為什麼不能將他的惡行公布出來? 如果這樣就是違法 那麼電視新聞紀者媒體不都要通通抓去關囉? 他們不也常常把他人的網路頁面翻拍到新聞上面給大家知道? 所以他們都要抓去關囉~= =? 所以他現在的意思是 他騷擾人就要私底下來 公開給別人知道的話 公開的人就違法 他騷擾人不算違法就是了... 總而言之 他說他現在要告我 我該怎麼回應呢? 謝謝各位大大>.< 我覺得不能被騷擾就悶不吭聲...因為真的很多人被騷擾 甚至是一些家務...就是和他關係比較密切的人都有來和我說 說他真的...很糟糕 所以也希望能給他一些制裁 可是他現在卻做賊的喊捉賊 請問該怎麼辦才好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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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2.5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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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heartfine (124.12.56.124), 時間: 03/21/2012 13:27:25
1F:噓 depravity:請刪除本人她板推文本人並沒有同意閣下這種任意轉的行為 03/21 13:32
2F:推 evanade:先告他性騷擾、妨害名譽,因為是塗鴉牆不算私人訊息 03/21 13:33
※ 編輯: heartfine 來自: 124.12.56.124 (03/21 13:34)
3F:→ evanade: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正當防衛),但網路法不太完善,所以 03/21 13:38
4F:→ evanade:所以他告你或你告他可能會演變成爭議事件 = = 03/21 13:39
5F:→ evanade:倒是為什麼你不先封鎖他反而是他封鎖你啊 @@? 03/21 13:39
6F:→ heartfine:我還在處理其他女生的騷擾事情...他就把我封鎖了 03/21 13:41
7F:→ heartfine:是一瞬間的事情-.-+ 03/21 13:43
8F:→ evanade:總之,可能先將他黑名單,保留信件紀錄跟塗鴉牆證據 03/21 13:48
9F:→ evanade:我不曉得被黑名單還能不能去湮滅證據啦 = = 03/21 13:48
10F:→ evanade:可能要請其他版友解答XD 03/21 13:49
11F:推 Gouken:保留證據+1 影像擷圖、網頁快照、往來信件等能做的先做好 03/21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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