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bruce (Bruce Chen)
看板FJU-Laws93
標題[問題]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
時間Thu Mar 1 20:55:26 2007
白話的說
依137號解釋的文意:不可以直接排斥而不用
但仍然可以依法表示合法適當見解,然後不用
選項一:可以直接不用 應該是錯的
選項三:仍然應該適用 也應該不對
依216號解釋的文意:可以用且可依法表示適當之不同意見
=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選項一:可以直接不用 應該是對的
選項三:仍然應該適用 應該是錯的
我覺得這兩個解釋關於這個問題似乎對不太起來
想了很久 腦袋快打結了 應該有錯
錯了 請大家不吝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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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3.183
1F:推 chihchien:兩個釋字的解釋有一貫 216的解釋應該和137的一樣 03/01 20:58
2F:推 chihchien:所謂拘束應該是指法官審判時需依法律審判 有所限制 03/01 21:09
3F:→ chihchien:(上行廢話) 依你的解釋 應該推論沒有矛盾 可以不用應該 03/01 21:22
4F:→ chihchien:和逕行不用沒有完全劃上等號 只是這樣還是沒辦法做結論 03/01 21:25
5F:→ chihchien:有人星期一早上可以問一下百修大爺嗎 XD~ 03/01 21:28
6F:→ chihchien:個人還是覺得選項三有弦外之音 try it~ 先試過再說 03/01 21:30
7F:→ chihchien:只要有合憲的解釋可能就應該要予以適用 03/01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