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uichiele (樂樂)
看板FJU
標題[遺失] 4/16文研一支I Phone4S(黑)遭非法侵占
時間Tue Apr 16 23:55:44 2013
今天(4/16)下午約17:10分左右
我朋友不小心把手機遺忘在文研影印室
就放在一進門口左手邊的紙箱上
17:30左右發現手機不見回去尋找
文研阿姨說被一個男生"領"走
這位男士還佯裝在找東西回文研
問文研叔叔有沒有撿到一支I Phone
然後就這樣把我朋友的手機領走!!!!!
那是一支裝著粉紅色手機殼的I Phone欸先生(ˊ_ˋ)
據文研阿姨形容是一個瘦瘦高高的男生
我們已經到警局備案了
也提供IMEI碼做追蹤
明天也會到文研調監視器畫面
再請阿姨叔叔做指認
屆時絕對會放到網路上做人肉搜索
希望你還有良心就把手機歸還到警局或文研
我們還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
但如果等到我們追查你
不好意思一切就交給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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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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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2.55
1F:推 orz007:幫推 這種人應該給他教訓 04/16 23:59
2F:推 predecease:應該是335侵占罪,是遺忘物,不是遺失物,刑度差很多 04/17 01:59
3F:推 ken211812:find my iphone有先試過了嗎 04/17 08:08
4F:→ ryuichiele:p大謝謝提醒。 嗯朋友一直有在試find my iPhone, 但那 04/17 08:52
5F:→ ryuichiele:個好像要對方有開機才找的到? 04/17 08:52
6F:推 leona0816:幫高調 04/17 09:30
7F:推 juliefju:高調!!! 04/17 10:25
8F:推 sadelete:侵佔罪要件是易持有為所有 所以不是侵佔 04/17 10:46
9F:推 sadelete:另外這應該屬鬆弛性持有狀態 有討論竊盜的空間 04/17 10:48
10F:推 ringohare:高調! 04/17 10:56
11F:→ toy4500809:我只知道民法802 XDDDD 04/17 12:09
12F:→ skyxxx:拜託抓準一點 04/17 12:26
13F:推 winghsu:告詐欺取財比較重喔 04/17 13:59
14F:→ winghsu:這種情況不會成立侵占罪,因為手機並非他撿到而持有 04/17 14:00
15F:推 kenchiangtw:幫高調 04/17 14:02
16F:推 winghsu:這也不是竊盜罪的規範行為態樣,因為手機已經脫離所有人 04/17 14:03
17F:→ winghsu:支配管領範圍 04/17 14:04
18F:→ ryuichiele:謝謝大家幫忙推文和告知我們相關法律,希望能早點抓到 04/17 15:58
19F:→ ryuichiele:這個可惡的壞人。 04/17 15:58
20F:推 lockerwang:幫高調 監視器的要快用 04/17 19:50
21F:推 sadelete:手機所有人仍然知道這支手機放在何處 尚未逸脫其支配管領 04/17 22:29
22F:→ sadelete:範圍 這稱之為"鬆弛性持有" 04/17 22:30
23F:→ sadelete:詐欺取財則要看所採學說為立場理論或權限理論 04/17 22:31
24F:推 predecease:剛剛查了一下實務判決,都是判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04/17 23:34
25F:→ predecease:所以原PO講的沒錯,是337沒錯,只是不是侵占遺失物罪 04/17 23:35
26F:→ ryuichiele:感謝大家熱心的推文和告訴我們相關法律,小偷已經把手 04/20 00:22
27F:→ ryuichiele:機送回,現在已經回到朋友手上了,真的謝謝大家!! 04/20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