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hootaipei (雅虎台北)
看板FJU
標題Re: [問題]這就是輔大校方處理事情的態度嗎?
時間Sat Apr 3 00:41:56 2010
※ 引述《Macial (一擊,必殺)》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看了版上的推文大部份覺得有罪
: 但是
: 在還沒罪證確鑿之前
: 我想只有本人跟神知道他有罪無罪
: 那我來說說我拙劣的想法
: (雖然不一定客觀。)
: 1.和解 與 不和解
: 我的想法跟大家一樣,心裡有鬼?
: 但是剛剛看了某個大大推文後,心想是否有人讓他做出了這樣類似認罪的協商?
: 而後他又想到這樣同等於認罪所以死都不打算和解,因為 和解=認罪。
:
: 想法
: 我覺得有人讓他做出類似認罪的協商可能性頗大,因為依原PO所說的行政效率和
: 精神,能解決就解決的態度,綜合以上。可能性Very高。
: *所以這地方我偏向他無罪。
: 2.兩分鐘的廁所時間
: 版上有大大說兩分鐘太久,也有人說兩分鐘很正常。
: 在下是覺得影片算是很直接的證據!端看影片中的行為我覺得還不到推斷他即是
: 手順的那個人,然而我在觀察他進廁所前跟出廁所後哪裡有差異,不過因為在下
: 沒有像科男或今填伊般過人的洞察力,所以看不出個所以然= =a"。至於撿到皮夾
: 接著進廁所的原因重不重要呢?
: 想法
: 依我個人的習慣,我上完廁所通常會在裡面整理儀容一番,時間通常不會很久,
: 不過可能他還滿喜歡自己的所以在裡面整理了一小段時間,這也是有可能的。
: 我覺得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有過下意識看監視器的舉動吧?(自我感覺良好?!)
: 撿到皮夾接著進廁所的原因是否有可能是因為想上廁所呢?
: 如果是我也許也會趁這個時候拿走錢包裡的錢吧,但是拿錢這樣一個動作需要到
: 兩分鐘嗎?那為何會待上兩分鐘?
:
: *這個地方我覺得 50% 50% 每種說法都行的通。
: 最後那個郭姓工讀生也有錯,錯在他不知道皮夾應先拿至櫃檯!
: P.S. 在下覺得原PO直接把影片公布出來感覺不太妥當,
: 畢竟他還不是真正的"有罪",如果有罪大家都知道他有做過這檔事。
: 如果無罪這樣對他本人的名譽傷害感覺不容小覷。
: 原PO自己斟酌囉 :)
: 在下覺得找出疑點或許事情會比較容易看清楚事實的真相。(應該吧。)
: 監視器所搜索的時間建議時從原PO掉皮夾或無意識到皮夾存在的時後開始看起!
: 因為每個停留在那個位子的人皆有嫌疑,又或者原PO皮夾內之現金原先就不存在?
: 其實大家可以假設自己撿到一個皮夾時可能會做的所有動作流程
: 可以推或→或噓給原PO看,說不定有幫助。(在下覺得啦XD)
: 我不知道是不是我Mr.Brain中毒中太深...( ′ -‵)y-~
: 希望原PO能找回失去的摳摳!
: 感覺有說跟沒說一樣=_="
: 希望不要有人覺得我在護航...
依76年台上192號判例之相當理論:
導致構成要件結果發生之條件,必須依據經驗法則做客觀之判斷,而可認定在通常的情況
下,均足以造成該結果知發生時,該條件始可認與結果相當,而據可歸責性。
本案中工讀生進入廁所2分鐘後出來拿著錢包,而造成被害人之錢包裡的錢減少。
管見以為本案的徵點在於如何證明遺失錢包時錢包裡是否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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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imC:法學院回總區住新系館了啦(茶) 12/22 23:08
2F:推 T8:社科院目前還在(倒茶) 12/22 23:10
3F:推 Seinfeld:從小到大一路都在博愛特區求學工作的龍人真的大有人在 12/22 23:13
4F:→ T8:法律工作者機率頗大XD 龍高中 龍大學 地院 高院 12/22 23:15
5F:推 hot5566: 總統府 12/22 23:16
6F:推 u1302094: 土城 12/2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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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38.93
7F:推 iyoka:有一點想問:如果錢包沒錢,為什麼反應是和解不是激動否認? 04/03 00:47
推 a7891:一樓 講那些其實沒什麼用
按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犯罪之事實需依證據來認定,本案中工讀生要求和解,而不
激動,需要再進一步的在審判庭上交互詰問(如果被起訴),而取得事實真相,
故不在此討論。
退萬步而言,管見認為本案之重點在於被害人如何證明裡面的錢以及是否有第三人開啟
錢包,都是偵查的重點。
04/03 00:48
8F:→ a7891:對阿 現在問題也就在這吧 聽原原po的意思要證明這點不太容易 04/03 00:49
9F:推 johnny0399:從一般經驗法則應該可以合理推斷錢包裡面有錢吧!? 04/03 00:57
※ 編輯: yahootaipei 來自: 180.218.38.93 (04/03 01:08)
10F:推 i9225:應該不會一張鈔票都沒有 04/03 00:59
11F:推 johnny0399:只要有一張鈔票被拿走,他都會構成侵占 04/03 01:00
12F:→ johnny0399:數額多少是損害賠償的問題,和成罪應無太大關係 04/03 01:0
0 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 有關傳聞證據之能力
13F:推 iliad221167:請人幫忙證明不知道有沒有用 或是某人明確知道他那天 04/03 01:00
14F:→ iliad221167:有帶錢出門 之類的 總是可以增加點可信度 04/03 01:00
強烈被害人向當地之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或自訴後,找出佐證,證明紅包裡
有錢,例如姑姑有拿紅包給你。
本案看來工讀生有業務上之行為是普通侵占的加重之行為,
例如計程車司機犯刑法221條強制性交,
因計程車司機是屬於業務上之行為,因此會加重。
由此可見,被害人可向工讀生告知刑法的嚴重性,
並取得新證據。
※ 編輯: yahootaipei 來自: 180.218.38.93 (04/03 01:31)
15F:推 f21490310:推認真文 04/03 01:34
※ 編輯: yahootaipei 來自: 180.218.38.93 (04/03 01:46)
16F:推 Macial:如原PO最後失敗是否會有民事或刑事上的問題呢?? 04/03 01:57
方法一:提出刑事起訴後附帶民事賠償(不用訴訟費)
方法二:直接提出民事賠償(要訴訟費)民法我不熟故不在此討論。
小結:被害人可告知工讀生已有證據(如監視器畫面已掌握),以刑事訴訟逼退加害人。
※ 編輯: yahootaipei 來自: 180.218.38.93 (04/03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