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hootaipei (雅虎台北)
看板FJU
标题Re: [问题]这就是辅大校方处理事情的态度吗?
时间Sat Apr 3 00:41:56 2010
※ 引述《Macial (一击,必杀)》之铭言:
: 原文恕删。
: 看了版上的推文大部份觉得有罪
: 但是
: 在还没罪证确凿之前
: 我想只有本人跟神知道他有罪无罪
: 那我来说说我拙劣的想法
: (虽然不一定客观。)
: 1.和解 与 不和解
: 我的想法跟大家一样,心里有鬼?
: 但是刚刚看了某个大大推文後,心想是否有人让他做出了这样类似认罪的协商?
: 而後他又想到这样同等於认罪所以死都不打算和解,因为 和解=认罪。
:
: 想法
: 我觉得有人让他做出类似认罪的协商可能性颇大,因为依原PO所说的行政效率和
: 精神,能解决就解决的态度,综合以上。可能性Very高。
: *所以这地方我偏向他无罪。
: 2.两分钟的厕所时间
: 版上有大大说两分钟太久,也有人说两分钟很正常。
: 在下是觉得影片算是很直接的证据!端看影片中的行为我觉得还不到推断他即是
: 手顺的那个人,然而我在观察他进厕所前跟出厕所後哪里有差异,不过因为在下
: 没有像科男或今填伊般过人的洞察力,所以看不出个所以然= =a"。至於捡到皮夹
: 接着进厕所的原因重不重要呢?
: 想法
: 依我个人的习惯,我上完厕所通常会在里面整理仪容一番,时间通常不会很久,
: 不过可能他还满喜欢自己的所以在里面整理了一小段时间,这也是有可能的。
: 我觉得大部分的人应该都有过下意识看监视器的举动吧?(自我感觉良好?!)
: 捡到皮夹接着进厕所的原因是否有可能是因为想上厕所呢?
: 如果是我也许也会趁这个时候拿走钱包里的钱吧,但是拿钱这样一个动作需要到
: 两分钟吗?那为何会待上两分钟?
:
: *这个地方我觉得 50% 50% 每种说法都行的通。
: 最後那个郭姓工读生也有错,错在他不知道皮夹应先拿至柜台!
: P.S. 在下觉得原PO直接把影片公布出来感觉不太妥当,
: 毕竟他还不是真正的"有罪",如果有罪大家都知道他有做过这档事。
: 如果无罪这样对他本人的名誉伤害感觉不容小觑。
: 原PO自己斟酌罗 :)
: 在下觉得找出疑点或许事情会比较容易看清楚事实的真相。(应该吧。)
: 监视器所搜索的时间建议时从原PO掉皮夹或无意识到皮夹存在的时後开始看起!
: 因为每个停留在那个位子的人皆有嫌疑,又或者原PO皮夹内之现金原先就不存在?
: 其实大家可以假设自己捡到一个皮夹时可能会做的所有动作流程
: 可以推或→或嘘给原PO看,说不定有帮助。(在下觉得啦XD)
: 我不知道是不是我Mr.Brain中毒中太深...( ′ -‵)y-~
: 希望原PO能找回失去的抠抠!
: 感觉有说跟没说一样=_="
: 希望不要有人觉得我在护航...
依76年台上192号判例之相当理论:
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之条件,必须依据经验法则做客观之判断,而可认定在通常的情况
下,均足以造成该结果知发生时,该条件始可认与结果相当,而据可归责性。
本案中工读生进入厕所2分钟後出来拿着钱包,而造成被害人之钱包里的钱减少。
管见以为本案的徵点在於如何证明遗失钱包时钱包里是否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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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imC:法学院回总区住新系馆了啦(茶) 12/22 23:08
2F:推 T8:社科院目前还在(倒茶) 12/22 23:10
3F:推 Seinfeld:从小到大一路都在博爱特区求学工作的龙人真的大有人在 12/22 23:13
4F:→ T8:法律工作者机率颇大XD 龙高中 龙大学 地院 高院 12/22 23:15
5F:推 hot5566: 总统府 12/22 23:16
6F:推 u1302094: 土城 12/2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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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0.218.38.93
7F:推 iyoka:有一点想问:如果钱包没钱,为什麽反应是和解不是激动否认? 04/03 00:47
推 a7891:一楼 讲那些其实没什麽用
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犯罪之事实需依证据来认定,本案中工读生要求和解,而不
激动,需要再进一步的在审判庭上交互诘问(如果被起诉),而取得事实真相,
故不在此讨论。
退万步而言,管见认为本案之重点在於被害人如何证明里面的钱以及是否有第三人开启
钱包,都是侦查的重点。
04/03 00:48
8F:→ a7891:对阿 现在问题也就在这吧 听原原po的意思要证明这点不太容易 04/03 00:49
9F:推 johnny0399:从一般经验法则应该可以合理推断钱包里面有钱吧!? 04/03 00:57
※ 编辑: yahootaipei 来自: 180.218.38.93 (04/03 01:08)
10F:推 i9225:应该不会一张钞票都没有 04/03 00:59
11F:推 johnny0399:只要有一张钞票被拿走,他都会构成侵占 04/03 01:00
12F:→ johnny0399:数额多少是损害赔偿的问题,和成罪应无太大关系 04/03 01:0
0 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59之5 有关传闻证据之能力
13F:推 iliad221167:请人帮忙证明不知道有没有用 或是某人明确知道他那天 04/03 01:00
14F:→ iliad221167:有带钱出门 之类的 总是可以增加点可信度 04/03 01:00
强烈被害人向当地之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诉或自诉後,找出佐证,证明红包里
有钱,例如姑姑有拿红包给你。
本案看来工读生有业务上之行为是普通侵占的加重之行为,
例如计程车司机犯刑法221条强制性交,
因计程车司机是属於业务上之行为,因此会加重。
由此可见,被害人可向工读生告知刑法的严重性,
并取得新证据。
※ 编辑: yahootaipei 来自: 180.218.38.93 (04/03 01:31)
15F:推 f21490310:推认真文 04/03 01:34
※ 编辑: yahootaipei 来自: 180.218.38.93 (04/03 01:46)
16F:推 Macial:如原PO最後失败是否会有民事或刑事上的问题呢?? 04/03 01:57
方法一:提出刑事起诉後附带民事赔偿(不用诉讼费)
方法二:直接提出民事赔偿(要诉讼费)民法我不熟故不在此讨论。
小结:被害人可告知工读生已有证据(如监视器画面已掌握),以刑事诉讼逼退加害人。
※ 编辑: yahootaipei 来自: 180.218.38.93 (04/03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