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tycy (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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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佛光山文教基金會鼓勵成績優良學生進入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就讀
時間Thu Jul 20 19:19:30 2006
佛光山文教基金會鼓勵成績優良學生進入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就讀辦法
第一條
佛光山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鼓勵高中、職畢業學生(含同等學歷者)
進入佛光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佛光學院)各學系就讀,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佛光學院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參加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學科能力測驗有三科以上達前
標者,由本基金會頒給新台幣伍萬元。
第三條
佛光學院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參加大學甄選入學招生,學科能力測驗有三科以上達均
標者,由本基金會頒給新臺幣參萬元之獎學金。
第四條
佛光學院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參加大學指定考試分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基金
會頒給新台幣伍萬元。
各科考試成績換算後達錄取任一國立大學相同名稱學系。
錄取學系指定考試學科中,有兩科成績達該科成績前標,其餘科目均達均標;並以
第一志願分發至佛光學院。
第五條
佛光學院大學部一年級新生參加大學指定考試分發,錄取學系指定考試學科之各科
成績均達該科成績均標,並以前三志願分發至佛光學院者,由本基金會頒給新臺幣
參萬元之獎學金。
第六條
上述獎學金,每一位新生以申請一項為限。
第七條
獲得第二條至第五條所定獎學金者,在校期間學期成績連續在該班前百分之十以
內,本基金會每學年續頒此獎學金。如得獎學生轉入其他學系,則以轉出學系之排
名為準。
第八條
本基金會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函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於一定期間內,推薦具
備本獎學金申請資格之學生。
第九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符合資格之佛光人文社會學院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轉送本基
金會審查。本基金會得設置獎學金委員會審查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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