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ssersby (passersby)
看板FCU_Talk
標題Re: [專業] 劉會長踹共
時間Fri May 3 13:32:06 2013
以下針對部分問題以及學生會法規,提出小弟私人的見解,不代表現任學生會的立場。
有意見的朋友歡迎推文或來信討論批評指教:
※ 引述《wwefans (wwefans)》之銘言:
: 只要下次換店長的時候
: 當天營業額 沒有一個便當賣滿4000張新台票
: 就可以繼續續任原班人馬當幹部。
《逢甲大學學生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告第二次選舉。學生
議員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或當選不足應選之名額時,應於投票後七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公告補選,但選委會得視情況延期,以七天為限。
《逢甲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第二條
凡具有逢甲大學在學學籍之學生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學生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任期一年,期滿不得連任,由全體會員以普通、平等、
直接、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當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原任會長應繼續行使其職權,直到新任會長產生為止。
若經過兩次普選後,仍然無法產生新會長,原任會長應召開會務會議處理。
以上四條可見,雖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由原會長繼續行使其職權,但正副會長不得連任,
且現任劉士豪會長及其行政中心部分幹部已為大學部四年級,若沒有延長畢業證明,今年
7/31號之後即不具有逢甲大學在學學籍,亦即是不具有逢甲大學學生會會員資格,當然也
不會有學生會幹部的職權。所以您提到的原班人馬續任幹部的事情,若從法規與現況來看
是
(刪除:不)可能的。
※ 引述《wwefans (wwefans)》之銘言:
: 剛好周公又認識之前某會長,上任一年可以換一台四輪手拉車
這部分小弟有去請教認識的幹部,確定第十七屆王會長的座車是家裡的。而也有部分板友
推文提到這部分。
※ 引述《Nash4208 (奈蛇)》之銘言:
: 自治會很辛苦,常常讓我們翹課,還要自己打工為了經費
: 但根據都市傳說你們卻可以有人脈優勢不是嗎?
在學時期的人脈優勢,除了跟學業有關之外小弟實在想不出還有什麼優勢。
不過根據小弟的經驗,教授該當的還是會當,不會因為你是學生會長或學生會幹部就不
當,甚至小弟還聽過有些教授會特別「叮嚀」學生會幹部要注重課業的。
※ 引述《Nash4208 (奈蛇)》之銘言:
: 至於稅務問題,很多活動都是要拿著那張卡在加錢(還是這是系學會活動我忘了)才可以
: 參加
: 那為什麼不能以"學生證+錢"當作買門票呢??
: 這樣還有稅務問題嗎??
依據《娛樂稅法》
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
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第四條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
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
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
式收取費用者。
演唱會是屬於「職業性歌唱」的娛樂活動,且收取門票不在《娛樂稅法》第四條所規定之
免徵對象,所以需要依照《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中之規定比率上繳娛樂稅給台中市政
府。
※ 引述《YChromium》之推文:
推 YChromium:說是這樣說請問今年到底有"幾個"活動 04/29 22:05
→ YChromium:參加意願是一回事,但是到底出了幾個活動這比較重要 04/29 22:05
推 YChromium:我覺得特約商店應該要改進..... 04/30 03:23
→ YChromium:我比較在意特約商店這點....(哀)
今年(101學年度)舉辦活動的部分,參照學生會網站的活動專區與Facebook粉絲團,簡列如
下:
社團博覽會暨迎新晚會、Fengbook迎新演唱會、送愛到家扶、千人打卡封印21祈福、
二手書交流大會、「我在逢甲,守護台灣」、專題演講*3場、耶誕點燈、第九屆主持達人
研習營、影展活動*2部、社團負責人研習營、樂FUN校園歌唱之星初決賽、耶誕封街演唱、
逢歌嘶KTV大賽等
至於特約商店,根據小弟的初步了解是持活動卡可以到中惠盟的所有特約店家享折扣,
中惠盟是由中部地區15所大專院校學生會合組的互惠聯盟,特約店家介紹如附網址:
http://www.sg.nchu.edu.tw/sg18/areaCentral/caStore/index.php
(此網站由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架設)
※ 引述《loveforyou》之推文:
1F:推 loveforyou:我剛來逢甲的時候 還有五月天來開演唱會 怎麼現在學生05/01 15:21
2F:→ loveforyou:會辦的演唱會都只請到一堆沒聽過名字的小咖藝人阿05/01 15:21
演唱會陣容的部分,知名歌手如果不是碰巧在宣傳期,價碼通常都不會太低,加上舉辦演
唱會的經費含燈光音響通常都不會太高,所以通常會以該時期的發片歌手做搭配。至於您
提到的五月天,小弟有印象的部分,只有第十屆學生會與第十五屆學生會時期有邀請過。
兩場皆是五月天本身的校園巡迴(2003年時光機制服派對校園巡迴與2008年後青春期的詩校
園巡迴),此兩場演唱會是碰巧有校園巡迴,所以價碼相對來說會比較低。至於2007年le
Power天使為愛而生校園巡迴是五月天所屬唱片公司主辦,學生會無任何協辦或承辦。
至於現在爭議最大也是大家最想聽、也尚待現任會長與幹部出來說明的部分,小弟不清楚
事情的狀況,故無法在這邊解釋給大家聽,敬請見諒<(_ _)>
以上針對部分問題以及學生會法規,提出小弟私人的見解,不代表現任學生會的立場。
有意見的朋友歡迎推文或來信討論批評指教。
謝旻桓(曾任逢甲大學第十三屆學生會新聞部長)
Email:
[email protected]
資料來源:
1. 逢甲大學學生會網站:
http://www.sa.fcu.edu.tw/
2. Facebook - 逢甲大學學生會:
https://www.facebook.com/SAinFCU
3.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http://law.moj.gov.tw/
4.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網站:
http://www.sg.nchu.edu.tw/sg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219.42.61
3F:→ FcuKobe:好啦好啦 請你喝水 ㄑ 05/03 13:42
4F:推 mayday20131:推,專業。 05/03 13:49
5F:推 YChromium:特約商店好少...,除了逢甲中興...東海其他學校在幹嘛 05/03 14:00
6F:→ passersby:TO 1F,我每天都喝水2000CC,您的好意小弟心領了 :) 05/03 14:25
7F:推 Nash4208:我的人脈優勢其實是指出社會以後的OAO 05/03 14:31
8F:→ Nash4208:推專業 05/03 14:31
我的工作經驗來說,上一個工作是台北內湖某寶科技業的派遣QA工程師,HR說看我是逢甲
大學畢業就叫我來面試,而現在這個工作當初是親戚介紹。唯一覺得跟學生會有關係的是
當公司要舉辦員工聯誼活動需要支援,主管想起我之前履歷上有寫待過學生會就叫我自己
弄了OAO
這要說是優勢嗎?XD
※ 編輯: passersby 來自: 124.219.42.61 (05/03 14:44)
9F:推 Nash4208:我錯惹XDDDD 05/03 14:45
N大,其實真的不怪你。不過我補充說明一下,也許大家會認為跟廠商合作久了有感情了,
往後在求職或其他事情上會比較順利。廠商甚至廠商公司主管也不是白痴,能力差的人,
就算人脈存摺上有滿滿的一拖拉庫,要從這存摺上提領東西的時候往往會發現其實存款很
空。至於能力好的,不用靠人脈就有不錯的發展了喔!
10F:推 cyher:正副會長不得連任,但是會議可以決定現任會長代理 你怎不說 05/03 14:57
C大您提到的部分,我翻了《學生會組織章程》、《學生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法》與
《會務會議施行法》,我必須跟您說聲抱歉,針對這部分並沒有規範,建議您可以找貴系
議員或者學生議會的學權議員提出申訴。
11F:噓 b10b28:特約商家系學會的不說,比校友會小社團還少(例如:中聯、 05/03 15:14
12F:推 ajiss:以聯誼性社團來說中聯也不算小吧XDD 05/03 15:24
13F:→ shine32025:中聯 我笑了 嘉雲聯表示:幾乎每間學校我們都放在一起 05/03 15:48
14F:→ YChromium:特約商店真的很少耶................. 05/03 15:48
15F:→ b10b28:竹友也很多!!!!走到哪都他們特約卡,呵呵 05/03 15:49
特約商店數量少的這部分,因為小弟離開學生會已久,對於現況不了解,需要等現任學生
會幹部出來解釋了。
※ 編輯: passersby 來自: 124.219.42.61 (05/03 16:30)
16F:→ s20092:劉會長當初也是南聯的,不過我四年沒接過拿聯會T,損失1000 05/03 16:25
※ 編輯: passersby 來自: 124.219.42.61 (05/03 16:30)
17F:推 kax0205:專業推 05/03 17:03
18F:噓 cyher:"原班人馬續任幹部的事情,若從法規與現況來看是不可能的。" 05/03 18:00
19F:噓 cyher:你信誓旦旦反駁別人"不可能。",事實卻不是如此。 補噓給你 05/03 18:05
20F:→ cyher:這何必申訴,你說的那個會議自行決定現任會長代理,完全合法 05/03 18:07
c大不好意思,針對文章開頭信誓旦旦說不可能原班人馬續任幹部的事情跟您說聲抱歉,小
弟今天翻法規的時候沒有看得很足夠,造成您的困擾請多見諒。
不過申訴的部分,為的是要解決這個灰色地帶。小弟一直認為如果要一個組織好,除了需
要的消極的批評,更需要的是積極的建議。當然,這句話成立的前提是組織有方便的管道
去申訴。
今天,學生會有公開、便利的申訴管道(見學生權益案件線上提案單:
http://ppt.cc/JSZl
,且後續處理有其規定的時程。申訴流程(
http://ppt.cc/VX2h)中詳細的說明於登記後七
日內完成調查程序,七至十四天內要轉送相關單位進行處理。處理後會通知申訴人處理結
果,若不滿意則可再申訴。如果申訴過後把這法規沒訂定到的灰色地帶解除了,是不是前
面提到的「合法自行決定會長代理」一事就變成不合法了?那此時學生議會更可以依照此
申訴案的調查結果及處理辦法去對學生會長監督,甚至提出糾正、彈劾!
這樣的處置是否會比在網路上
評論來的較佳呢?
(刪除:謾罵、叫囂)
最後感謝您的指教,小弟學到了很多 :)
21F:推 s20092:聖光術 05/03 18:23
22F:→ shine32025:治癒術 緩速 緩起訴 05/03 18:26
※ 編輯: passersby 來自: 114.35.22.176 (05/03 19:15)
※ 編輯: passersby 來自: 114.35.22.176 (05/03 19:17)
23F:噓 cyher:說話被誣賴為「謾罵」... 好厲害 05/03 19:41
對不起,語氣稍嫌過了頭,已修正。
24F:推 hippoliaw:學長辛苦了 05/03 19:47
※ 編輯: passersby 來自: 114.35.22.176 (05/03 20:03)
※ 編輯: passersby 來自: 114.35.22.176 (05/03 20:04)
25F:推 foreverc:認真分析討論 給推 05/03 21:24
26F:推 theyong520:土哥推 05/03 22:34
27F:推 blackga:認真發文給推 比那些做夢發文的好多了 05/04 11:06
28F:噓 vkw0450:11系聯合特約商店都比學生會多= = 05/07 10:33
29F:推 nicolequeen:現在推一個不知道會不會太晚~專業! 05/15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