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蟲板Reptile~)
看板Exotic_Pet
標題Re: [建議] 各文章的標題
時間Sun Apr 26 00:40:20 2009
gogoluck說的一點也沒錯!!!
動保法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讓我們先來看什麼是"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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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88農牧字第88040229號
主 旨: 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依 據: 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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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只有狗才是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第22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
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這條很重要,
在網路上為何很多地方禁止動物買賣都是依據這條,
奇摩拍賣會禁止活體買賣也是因為這條~
但是我要說,事實上我常看到的是農委會擴大解釋這條文,
常看到農委會發文禁止網路上活體買賣,依據22條,
但是事實上,我認為這條文有兩個要件必須符合,
1.
應辦理登記寵物
只有犬為應辦理登記寵物
2.
以營利為目的
簡單的說這裡寫的是指經營的業者。
且子法為特定寵物業管理法,若是一般飼養寵物之民眾都被當作為寵物業者,
則一般民眾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都必須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未免過於擴大解釋。
所以我認為,不應以此條文做禁止活體買賣依據。
當然各板可以依據板主或板友需求來禁止或開放活體買賣,
只是提出不必擔心違反法條。
僅供參考~~
^^
順道祝賀小哺乳類板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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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相簿,好像就沒人知道你是誰~
http://www.pixnet.net/home/mrgigi
~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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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12.235
1F:推 gogoluck:嗯嗯,網拍的禁止規定跟過程我沒仔細去研究。 04/26 00:56
2F:→ gogoluck:不過,農委會若是主動發函要求禁止未有合格證之犬隻活體 04/26 00:57
3F:→ gogoluck:的販售,應該還是值得鼓勵的。至少他不是甚麼都不管。XD 04/26 00:59
4F:→ gogoluck:不過,就如吉吉所述,營利的認定也是這些案件的關鍵之一 04/26 01:01
5F:→ gogoluck:剛剛我忽略了這一點,呵呵。不過,這裡營利的定義, 04/26 01:03
6F:→ gogoluck:真的很可能會被擴張解釋,也就是淺薄至"有對價的交換", 04/26 01:05
7F:→ gogoluck:實例上,收取認養費、飼料費都被認定為買賣行為。 04/26 01:09
8F:→ gogoluck:當然,上述討論僅限於狗狗,第二大眾的貓都還沒被納入。 04/26 01:11
9F:→ mrgigi:關於"營利",請看子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04/26 01:22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寵物業,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
[後項恕刪]
所以一樣,
第一,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
第二,寵物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
業者
基本上一般飼主,並非以買賣為業,
就像是,你去costco買包餅乾,costco是業者,
你和你朋友交換餅乾,或是你付錢跟朋友買餅乾,
雖然你跟你朋友也是有對價的交易行為,
但是你朋友不會變成"業者" (除非他真的是開雜貨店的....)
所以這也是我認為,若是將一般民眾視為以營利為目的的業者,
是過於擴大解釋!!!
※ 編輯: mrgigi 來自: 211.74.12.235 (04/26 01:35)
10F:推 gogoluck:嗯嗯,確實使用的文字為業者,但是所謂業者,應該是以 04/26 02:25
11F:→ gogoluck:是否有反覆施行買賣之行為做為判斷標準。至於具體的時間 04/26 02:28
12F:→ gogoluck:、次數則要看具體個案囉。而吉吉在括弧開玩笑的部分, 04/26 02:31
13F:→ gogoluck:應該不會有所影響。XD 因為他開雜貨店,買賣的是雜貨, 04/26 02:32
14F:→ gogoluck:對應登記之特定寵物的買賣可能是偶一為之或很衰的首發賣 04/26 02:34
15F:推 gogoluck:在此時,雜貨店主也不應該認定為買賣特定寵物的業者。 04/26 02:41
16F:→ gogoluck:不過,我相信擴張解釋有其政策考量,不外乎就是限制產出 04/26 02:42
17F:→ gogoluck:的量。就這點來看,我倒是很支持,看看流浪狗的問題..... 04/26 02:44
18F:→ gogoluck:所以,我反而會認為動保法應該廣為納入其他寵物。不過, 04/26 02:45
19F:→ gogoluck:這真是一項非常艱鉅的任務。問題都是出在人身上。 04/26 02:47
20F:→ gogoluck:怕就怕一堆心想可以賺錢的一般民眾,胡亂繁殖,賣不出 04/26 02:49
21F:→ gogoluck:空間不足環境糟糕也就算了,最後還直接棄養就慘了。 04/26 02:50
22F:→ gogoluck:其實,日本就曾經出現公園棄養刺蝟的情形......>___< 04/26 02:55
23F:→ gogoluck:當然,不管哪種寵哪個地方,這問題都有可能發生。 04/26 02:57
24F:→ gogoluck:但,我實在不想看到。總之,量變是會引起質變的。 04/26 03:01
25F:→ gogoluck:呃...討論法律討論到離題了。XDDDDDDDD 04/26 03:03
26F:→ mrgigi:gogoluck說的極是! 04/27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