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虫板Reptile~)
看板Exotic_Pet
标题Re: [建议] 各文章的标题
时间Sun Apr 26 00:40:20 2009
gogoluck说的一点也没错!!!
动保法第19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前项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及死亡,饲主应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登记;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
关应给与登记宠物身分标识,并得植入晶片。
前项宠物之登记程序、期限、绝育奖励与其他应遵行事项及标识管理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让我们先来看什麽是"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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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 88农牧字第88040229号
主 旨: 公告指定犬为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依 据: 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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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只有狗才是应办理登记之宠物。
第22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先向直辖
市、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前项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申请许可之程序与期限、
废止、注销许可之条件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之。
这条很重要,
在网路上为何很多地方禁止动物买卖都是依据这条,
奇摩拍卖会禁止活体买卖也是因为这条~
但是我要说,事实上我常看到的是农委会扩大解释这条文,
常看到农委会发文禁止网路上活体买卖,依据22条,
但是事实上,我认为这条文有两个要件必须符合,
1.
应办理登记宠物
只有犬为应办理登记宠物
2.
以营利为目的
简单的说这里写的是指经营的业者。
且子法为特定宠物业管理法,若是一般饲养宠物之民众都被当作为宠物业者,
则一般民众经营繁殖、买卖或寄养都必须要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未免过於扩大解释。
所以我认为,不应以此条文做禁止活体买卖依据。
当然各板可以依据板主或板友需求来禁止或开放活体买卖,
只是提出不必担心违反法条。
仅供参考~~
^^
顺道祝贺小哺乳类板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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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放相簿,好像就没人知道你是谁~
http://www.pixnet.net/home/mrgigi
~Heaven Kno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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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12.235
1F:推 gogoluck:嗯嗯,网拍的禁止规定跟过程我没仔细去研究。 04/26 00:56
2F:→ gogoluck:不过,农委会若是主动发函要求禁止未有合格证之犬只活体 04/26 00:57
3F:→ gogoluck:的贩售,应该还是值得鼓励的。至少他不是甚麽都不管。XD 04/26 00:59
4F:→ gogoluck:不过,就如吉吉所述,营利的认定也是这些案件的关键之一 04/26 01:01
5F:→ gogoluck:刚刚我忽略了这一点,呵呵。不过,这里营利的定义, 04/26 01:03
6F:→ gogoluck:真的很可能会被扩张解释,也就是浅薄至"有对价的交换", 04/26 01:05
7F:→ gogoluck:实例上,收取认养费、饲料费都被认定为买卖行为。 04/26 01:09
8F:→ gogoluck:当然,上述讨论仅限於狗狗,第二大众的猫都还没被纳入。 04/26 01:11
9F:→ mrgigi:关於"营利",请看子法[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 04/26 01:22
特定宠物业管理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之宠物种类为犬。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宠物业,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特定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之业者。
[後项恕删]
所以一样,
第一,本办法适用之宠物种类为犬。
第二,宠物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业者
基本上一般饲主,并非以买卖为业,
就像是,你去costco买包饼乾,costco是业者,
你和你朋友交换饼乾,或是你付钱跟朋友买饼乾,
虽然你跟你朋友也是有对价的交易行为,
但是你朋友不会变成"业者" (除非他真的是开杂货店的....)
所以这也是我认为,若是将一般民众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业者,
是过於扩大解释!!!
※ 编辑: mrgigi 来自: 211.74.12.235 (04/26 01:35)
10F:推 gogoluck:嗯嗯,确实使用的文字为业者,但是所谓业者,应该是以 04/26 02:25
11F:→ gogoluck:是否有反覆施行买卖之行为做为判断标准。至於具体的时间 04/26 02:28
12F:→ gogoluck:、次数则要看具体个案罗。而吉吉在括弧开玩笑的部分, 04/26 02:31
13F:→ gogoluck:应该不会有所影响。XD 因为他开杂货店,买卖的是杂货, 04/26 02:32
14F:→ gogoluck:对应登记之特定宠物的买卖可能是偶一为之或很衰的首发卖 04/26 02:34
15F:推 gogoluck:在此时,杂货店主也不应该认定为买卖特定宠物的业者。 04/26 02:41
16F:→ gogoluck:不过,我相信扩张解释有其政策考量,不外乎就是限制产出 04/26 02:42
17F:→ gogoluck:的量。就这点来看,我倒是很支持,看看流浪狗的问题..... 04/26 02:44
18F:→ gogoluck:所以,我反而会认为动保法应该广为纳入其他宠物。不过, 04/26 02:45
19F:→ gogoluck:这真是一项非常艰钜的任务。问题都是出在人身上。 04/26 02:47
20F:→ gogoluck:怕就怕一堆心想可以赚钱的一般民众,胡乱繁殖,卖不出 04/26 02:49
21F:→ gogoluck:空间不足环境糟糕也就算了,最後还直接弃养就惨了。 04/26 02:50
22F:→ gogoluck:其实,日本就曾经出现公园弃养刺蝟的情形......>___< 04/26 02:55
23F:→ gogoluck:当然,不管哪种宠哪个地方,这问题都有可能发生。 04/26 02:57
24F:→ gogoluck:但,我实在不想看到。总之,量变是会引起质变的。 04/26 03:01
25F:→ gogoluck:呃...讨论法律讨论到离题了。XDDDDDDDD 04/26 03:03
26F:→ mrgigi:gogoluck说的极是! 04/27 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