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nebride (不愛鄧紫琪=不懂音樂)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公然侮辱違憲了吧?
時間Thu Mar 26 10:17:43 2026
根據113年憲判第X號
辱罵公務員 但沒有對公務員造成職務的傷害
也是言論自由
那這樣等於宣告 刑法的侮辱公務員 無罪了 (如果造成嚴重傷害 應該是妨礙公務罪了)
那這條是不是該修了?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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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8.94.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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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inebride (220.138.94.4 臺灣), 03/26/2026 10:18:37
1F:推 aass5566: 考試是考試,現實是現實 你不覺得這個國家很多事情都 03/26 11:13
2F:→ aass5566: 沒有照著考試內容在做的嗎? 那個大法官人數 砍軍公教 03/26 11:13
3F:→ aass5566: 退休金 高官貪污無罪…很多都跟讀的書不一樣啊~ 03/26 11:13
4F:噓 KOSMOST: 刑法那麼多條文沒在用,你就只在意這一條? 03/26 13:15
5F:推 ARita: 對職務沒傷害,但對人格權有傷害,當然告回去 03/26 16:30
6F:→ ARita: 公務員也是人,當單位(國家)不保護你,你要自保 03/26 16:31
7F:推 abcdragon: 現任大法官哪天宣判殺人屬言論自由都有可能 03/26 18:02
8F:噓 fcz973: 不成立侮辱公務員但成立公然侮辱,簡單講你公務員執行的職 03/26 20:15
9F:→ fcz973: 務就是賤、人人得而誅之 03/26 20:15
10F:推 overtop2: 今天我支持你 公務員就是要偷錄音錄影或調監視畫面保存 03/27 00:50
11F:→ overtop2: 存證據告回去 必要時請警衛或110處理 03/27 00:51
12F:推 cowjeff: 立法有意義嗎?行政院可以搞不副署,或是檢察官或法官各 03/29 16:53
13F:→ cowjeff: 自亂解讀,你也拿他們沒轍啊…最近最扯的不就是監察院濫 03/29 16:53
14F:→ cowjeff: 用公務車,檢察官居然拿事後付油錢來當作不起訴的理由… 03/29 16:53
15F:→ cowjeff: 如果考試這樣寫能拿高分我隨便你… 03/29 16:53
16F:→ Banridi: 話說現在沒事找事的人不少,拖延公務應該懲罰才是 03/29 23:39
17F:→ nxuanr: 台灣的公務員是垃圾米蟲 04/04 19:05
18F:噓 breez: 公務員是米蟲垃圾這不是常識嗎?不然為何有法官敢舔奶頭 04/04 19:49
19F:→ breez: 不就是瞧不起一般公務員? 04/04 19:50
20F:→ breez: 大法官瞧不起公務員很正常 04/04 19:50
21F:→ pippen2002: 污辱米蟲廢物就可以吧 04/07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