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民法1030-1
時間Thu Mar 21 08:17:48 2024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 務後,如有
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
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請問為何“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找不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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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CWck: 立法理由在91年修法的第三點 03/21 10:53
3F:→ esienhour: 謝謝,但“以示公允”是什麼意思? 03/21 17:01
4F:→ CCWck: 表示立法者認為這個情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比較公平 03/21 20:47
5F:→ esienhour: 不好意思再追問一下,為何此時保障債權人利益較為公平 03/21 22:19
6F:→ esienhour: ? 03/21 22:19
7F:→ aineee: 原本已經約定好了-私法自治 03/21 23:56
8F:→ CCWck: 這個應該是要擋242條的代位請求。避免債權人逼債務人去離 03/22 11:57
9F:→ CCWck: 婚,或是向離婚的配偶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03/22 11:57
10F:→ esienhour: 保護債務人可以理解,但為何“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03/22 18:23
11F:→ esienhour: ”就不需要保護呢?而且“已依契約承諾”是承諾什麽呢 03/22 18:23
12F:→ esienhour: ? 03/22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