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民法1030-1
时间Thu Mar 21 08:17:48 2024
第1030-1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 务後,如有
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
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
其分配额。 第一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
请问为何“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找不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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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CWck: 立法理由在91年修法的第三点 03/21 10:53
3F:→ esienhour: 谢谢,但“以示公允”是什麽意思? 03/21 17:01
4F:→ CCWck: 表示立法者认为这个情况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比较公平 03/21 20:47
5F:→ esienhour: 不好意思再追问一下,为何此时保障债权人利益较为公平 03/21 22:19
6F:→ esienhour: ? 03/21 22:19
7F:→ aineee: 原本已经约定好了-私法自治 03/21 23:56
8F:→ CCWck: 这个应该是要挡242条的代位请求。避免债权人逼债务人去离 03/22 11:57
9F:→ CCWck: 婚,或是向离婚的配偶要求剩余财产分配 03/22 11:57
10F:→ esienhour: 保护债务人可以理解,但为何“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 03/22 18:23
11F:→ esienhour: ”就不需要保护呢?而且“已依契约承诺”是承诺什麽呢 03/22 18:23
12F:→ esienhour: ? 03/22 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