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ngs (阿火)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為什麼告訴人不能閱卷宗
時間Mon Jan 16 19:05:46 2023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大家好,翻書讀到:根據刑訴271-1條文,告訴人不能閱卷宗
條文反覆讀了好幾次,也google過了,還是想不懂,於是上來發問,
請問是因為反面解釋嗎?
https://i.imgur.com/YCAtc4H.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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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bcdragon: 避免濫訴 01/16 19:10
2F:推 shihpp: 因為在刑事法庭上主要兩造為被告以及檢察官 01/16 19:12
3F:推 shihpp: 嗎? 01/16 19:14
4F:推 SHINJO575: 條文沒寫告訴人不能看阿,是代理人非律師者才不給看。 01/16 20:18
5F:→ bear58: 事實上告訴人沒委任律師就是不能閱,去年發生車禍我們是告 01/16 20:22
6F:→ bear58: 訴人身分,要去閱卷,結果被拒絕,說只有被告才能閱,除非 01/16 20:22
7F:→ bear58: 你們委任律師,律師才可以聲請閱卷 01/16 20:22
8F:→ saber50116: 非律師的代理人不能看,不是告訴人不能看 01/16 20:24
9F:→ saber50116: 告訴人可以閱卷,但代理人非律師身分不能閱卷 01/16 20:25
10F:→ Hengs: 回S大。 說:根據271條-1得出告訴人不能閱卷的結論的是出 01/16 20:25
11F:→ Hengs: 書的楊律師,但因為版權,所有不敢po照片 01/16 20:25
12F:→ saber50116: 這是因為律師有律師倫理規範,比較不用擔心洩漏卷宗 01/16 20:26
13F:→ saber50116: 應該要說 01/16 20:29
14F:→ saber50116: 告訴人原則不能看,但例外可以以律師為代理人為之, 01/16 20:29
15F:→ saber50116: 或申請參與訴訟 01/16 20:29
16F:推 leptoneta: 告訴人一是委託代理人閱卷 二是聲請訴訟參與 01/16 20:52
17F:→ leptoneta: 訴訟參與人就能以455-45II付費請求閱卷 01/16 20:53
18F:→ leptoneta: 不然依反面解釋 告訴人不能閱卷 因為非當事人 01/16 20:54
19F:→ leptoneta: 更正455-42II付費請求閱卷 01/16 20:55
20F:推 xgMd1trtw: 立法目的就是閱卷這種影響當事人間攻防、秘密資訊的東 01/16 22:23
21F:→ xgMd1trtw: 西交給專業的法律代理人,試想以前自訴還不用委任律師 01/16 22:23
22F:→ xgMd1trtw: 時…… 01/16 22:23
23F:→ xgMd1trtw: 總之就很單純縮減院方壓力的條文,告訴人不能看,但如 01/16 22:25
24F:→ xgMd1trtw: 果你有找好知曉程序的律師,那就給你看 01/16 22:25
25F:推 xgMd1trtw: 或者走另一條往公開審理的法庭上 聲請訴訟參與 01/16 22:27
26F:推 triff: 一本卷主義 01/17 07:49
27F:推 qwer7788: GOOGLE一下"告訴人 閱卷"就有你要的答案 刑訴277-1不管 01/17 11:06
28F:→ qwer7788: 第1項(規範告訴人)或第2項(規範告代)都只有準用33條第1 01/17 11:07
29F:→ qwer7788: 項(辯護人閱卷)而沒有準用第2項(被告閱卷) 當然你也可以 01/17 11:07
30F:→ qwer7788: 直接解釋說法條沒有明定告訴人有閱卷權 01/17 11:08
31F:→ qwer7788: 所以如前面說的 要嘛就是委任律師 要嘛就是訴訟參與了 01/17 11:09
32F:推 kymco9999: 刑訴277-1? 01/17 19:49
34F:推 redbalon: 訴人連當事人都不算,很多事情都是要請求檢察官或是委 01/17 22:17
35F:→ redbalon: 任律師。 01/17 22:17
36F:→ Hengs: 謝謝大家的解答,因為覺得還是不懂,所以直接請教楊律師了 01/17 22:55
37F:→ Hengs: ,老師說因為準用刑訴33條的關係,雖然還在參透中,但還是 01/17 22:55
38F:→ Hengs: 想先跟大家說一下,讓大家可以休息了,謝謝大家 01/17 22:55
39F:→ jasonmoon: 1.過去卷宗為紙本影印不易,避免被告毀壞卷宗。2.偵查 02/03 22:59
40F:→ jasonmoon: 不公開原則,檢察官在蒐集不利被告證據,怎能輕易讓被 02/03 22:59
41F:→ jasonmoon: 告看到,所以你沒發現被告能閱卷的權利時間點都在 “審 02/03 22:59
42F:→ jasonmoon: 判中” 嗎? 02/03 22:59
43F:→ jasonmoon: 抱歉,我剛剛看錯,因為271 只準用33第一項,沒有準用 02/03 23:13
44F:→ jasonmoon: 第二項,所以不能閱卷 02/03 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