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Fw: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
時間Sun Jul 17 12:23:19 2022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YquapH1 ]
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
時間: Sun Jul 17 11:59:45 2022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乙女的的親戚帶著小孩丙到家中作客,
丙看見客廳牆櫃上擺滿了哥吉拉公仔而表示羨慕不已,
乙女為了面子討好親戚,於是表示可將其中一隻公仔贈與給丙。
事後,甲男返家發現其所珍藏的哥吉拉公仔少了一隻,
詢問乙之後得知上述情事,甲決定向丙討回哥吉拉公仔。
請問甲男向丙請求返還哥吉拉公仔,有無理由?
擬答:
本題的爭點在於
一、乙將公仔贈送給丙,是否屬於有權處分?
二、若為無權處分,丙能否主張是善意取得?
三、縱丙善意取得公仔所有權,乙仍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該哥吉拉公仔無論是特有財產或共同財產,在未經甲的同意下,乙皆無權處分。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
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
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
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按民法第948條,乙以移轉所有權為目的將哥吉拉贈與給丙,丙善意受讓而占有之,
並依第801條,丙的占有因受法律保護而取得有所權。
綜上所述,丙因善意取得哥吉拉的所有權,甲請求返還無理由。
另外,甲是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主張丙應依不當得利的法律效果而負返還義務?
若採構成要件說,則乙將公仔贈與丙並無受有利益,乙不構成不當得利,故不適用。
若採法律效果說,則乙縱不構成不當得利,丙仍須返還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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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11.9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658030387.A.441.html
※ 編輯: MrTaxes (180.217.11.93 臺灣), 07/17/2022 12:19:20
1F:推 KKyosuke: 引用1031條這題就快零分了 07/17 12:10
為何? 難道不需要先釐清處分權的歸屬?
※ 編輯: MrTaxes (180.217.11.93 臺灣), 07/17/2022 12:22:4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MrTaxes (180.217.11.93 臺灣), 07/17/2022 12:23:19
2F:推 johanLarson: 就效力未定啊 07/17 13:02
願聞其詳。
3F:推 Flora1012: 引用民法1031條的前提是本件甲乙約定夫妻財產制 然而 07/17 13:41
4F:→ Flora1012: 題示無法看出兩人有依1007條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因此 07/17 13:41
5F:→ Flora1012: 看起來更有可能適用1005條,認定兩人為法定財產制關係 07/17 13:41
6F:→ Flora1012: 、應適用1017條第1項認兩人原則上各自所有其財產 07/17 13:41
謝謝回覆。夫妻財產制的部分的確不熟,我再研究一下。
7F:→ Flora1012: 另外,原po是不是還沒學過分別/公同共有?看起來原po 07/17 13:43
8F:→ Flora1012: 對公同共有的意義、法效也不是很清楚 07/17 13:43
分別共有:共有人可以處分各自的持分。 公同共有:處分行為要共同為之。 這樣對嗎?
※ 編輯: MrTaxes (112.78.74.193 臺灣), 07/17/2022 14:41:17
9F:→ Flora1012: 原po可以多複習一下分別共有對應有部分和共有物處分的 07/17 14:50
10F:→ Flora1012: 不同,以及公同共有的特別規定(尤其是828條)喔,這 07/17 14:50
11F:→ Flora1012: 樣體系會比較完整 07/17 14:50
好的,感謝。
※ 編輯: MrTaxes (112.78.74.193 臺灣), 07/17/2022 14:59:49
12F:推 ghoul125: 丙是小孩,還可以加考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 07/17 15:38
13F:→ ghoul125: 人同意所為之契約行為效力為何及其例外。 07/17 15:38
14F:→ ghoul125: 這部分可以順便思考。 07/17 15:38
純獲利益,這個點好像有點簡單。
15F:推 shown8520: 這邊用183是不是有點怪怪的 07/17 15:44
16F:推 yzu86: 班門弄斧拜託也用對法條,加油好嗎 07/17 18:03
好的。謝謝。
17F:推 googleeeeeee: 就假設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不是單純多了... 07/17 18:55
無權代理的部分有想過。不過因為這案例似乎非日常事務而夫妻得互為代理的情況。
※ 編輯: MrTaxes (112.78.74.193 臺灣), 07/17/2022 19:10:12
18F:推 terryisbest: 結果這個哥吉拉事件竟然是一則假新聞,我們都被騙了 07/19 04:30
19F:→ terryisbest: ,不過一篇創作文章而已。 07/19 04:30
22F:→ Puma5566: 真真假假~~~管理員說假的 07/19 07:07
23F:推 terryisbest: 暈~這到底什麼操作?然後恰好最近台南夢時代又有哥 07/19 11:30
24F:→ terryisbest: 吉拉的展覽... 07/19 11:30
25F:推 fancyfancy: 民法949 善意受讓之例外 07/28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