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j3x04gp6 (90年代nba跪古濺今迷)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怠金可不可以作為公法上強制執行之手段?
時間Sun Mar 6 10:43:31 2022
我看申論或者其他選擇 都寫不可能
但是行政執行施行細則第二條 怠金 代履行屬於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
那為何怠金 代履行不能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手段?
是我哪裡理解錯誤?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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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uhper: 怠金的用處是促行為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但怠金本身 03/06 12:58
2F:→ kuhper: 應該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仍不繳就用金錢給付義務之執 03/06 12:58
3F:→ kuhper: 行。 03/06 12:58
4F:→ chengzi: 原PO是否將執行“標的”與執行“手段”混淆了? 03/06 14:29
5F:推 AMPM: 同樓上,如果依標題,可以呀,怠金本來就是間接強制,是公法 03/06 19:14
6F:→ AMPM: 上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 03/06 19:14
7F:推 AMPM: 那如果依你文章內文“怠金 代履行能不能成為公法上金錢給付 03/06 19:32
8F:→ AMPM: 的執行手段?” 不行呦,怠金代履行是督促義務人行為不行為 03/06 19:32
9F:→ AMPM: 義務之執行,逾期不繳納,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二章規定執行 03/06 19:32
10F:→ AMPM: 之(第34條),那第二章的規定是什麼,是拘提管收=公法上金 03/06 19:32
11F:→ AMPM: 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手段 03/06 19:32
12F:→ cj3x04gp6: 謝 03/06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