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j3x04gp6 (90年代nba跪古溅今迷)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请益] 怠金可不可以作为公法上强制执行之手段?
时间Sun Mar 6 10:43:31 2022
我看申论或者其他选择 都写不可能
但是行政执行施行细则第二条 怠金 代履行属於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
那为何怠金 代履行不能成为公法上金钱给付的执行手段?
是我哪里理解错误?
[请益] 应考资格、各种国考疑难杂症等,以有正确作法、答案者为主
(不包括书里的疑问)。若问题如人生规划、读书计画等,无一
定作法、答案者,请用闲聊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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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uhper: 怠金的用处是促行为不行为义务的间接强制方法,但怠金本身 03/06 12:58
2F:→ kuhper: 应该还是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仍不缴就用金钱给付义务之执 03/06 12:58
3F:→ kuhper: 行。 03/06 12:58
4F:→ chengzi: 原PO是否将执行“标的”与执行“手段”混淆了? 03/06 14:29
5F:推 AMPM: 同楼上,如果依标题,可以呀,怠金本来就是间接强制,是公法 03/06 19:14
6F:→ AMPM: 上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 03/06 19:14
7F:推 AMPM: 那如果依你文章内文“怠金 代履行能不能成为公法上金钱给付 03/06 19:32
8F:→ AMPM: 的执行手段?” 不行呦,怠金代履行是督促义务人行为不行为 03/06 19:32
9F:→ AMPM: 义务之执行,逾期不缴纳,移送行政执行处依第二章规定执行 03/06 19:32
10F:→ AMPM: 之(第34条),那第二章的规定是什麽,是拘提管收=公法上金 03/06 19:32
11F:→ AMPM: 钱给付义务之执行手段 03/06 19:32
12F:→ cj3x04gp6: 谢 03/06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