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ienhour (Benson)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釋字371
時間Mon Feb 14 19:21:17 2022
釋字371摘錄: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
用。
請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哪裡違憲?釋字371看了3次還是悟不出...
有請高手解惑,感恩!
補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
,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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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31.129.10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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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19:22:04
1F:推 alice1967: 實質違憲審查權02/14 19:26
2F:推 Gvant: 該號解釋理由書內「毽? 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02/14 19:49
3F:→ Gvant: 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毽楚v明確表示法官無法律位02/14 19:49
4F:→ Gvant: 階法規範違憲審查權限。且在該號釋字內創設「具體規範審查02/14 19:49
5F:→ Gvant: 」,使各級(非僅終審法院)法院得針對法律聲請釋憲,因此02/14 19:49
6F:→ Gvant: ,確立我國法律違憲審查為集中制。(但仍有反對見解,可以02/14 19:49
7F:→ Gvant: 去看李念祖老師寫的文章,可以更了解雙方說法!) 02/14 19:49
8F:推 marshmallowH: 因為憲法第80條說法官要依法(法律位階的法)審查=02/14 22:51
9F:→ marshmallowH: 不能逕對法律拒絕適用而為審理02/14 22:51
10F:→ marshmallowH: 但大審5條2項只說高院、最高院的法官可以聲請02/14 22:51
11F:→ marshmallowH: 「無法適用地院法官也要聲請違憲審查的情形」02/14 22:51
12F:→ marshmallowH: 所以違憲02/14 22:51
※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23:16:35
※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23:17:10
※ 編輯: esienhour (61.31.129.104 臺灣), 02/14/2022 23:17:56
13F:→ esienhour: 感謝,不過為何違憲的第五條第二項可以一直用到去年底 02/14 23:20
14F:→ esienhour: 沒修訂? 02/14 23:20
15F:推 jack520: 因爲釋字371就取代了舊5條2項,而且公法學界向來是一片 02/15 08:56
16F:→ jack520: 混亂,沒什麼領頭學者,難以取得共識,拖很久不修法也不 02/15 08:56
17F:→ jack520: 意外,現在已經有憲法訴訟法,還是有學者覺得這個法定的 02/15 08:56
18F:→ jack520: 很爛。 02/15 08:56
19F:→ esienhour: 謝謝,我以為一律適用“2年後停止適用”這個通則,所以 02/15 09:38
20F:→ esienhour: 一定要修訂,可能有371可用,所以不適用該條,但不適 02/15 09:38
21F:→ esienhour: 用的法令好幾年不修訂也怪怪的(雖然現在有憲訴法) 02/15 09:38
22F:推 marshmallowH: 更正一下自己推文 02/18 22:46
23F:→ marshmallowH: 是最高院跟行政法院(以前只有行政訴訟一級一審)可 02/18 22:46
24F:→ marshmallowH: 以聲請 02/18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