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4Tank (M4Tank)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時間Fri Sep 24 15:51:56 2021
就是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告訴不可分問題
想問各位都怎麼判讀題目在考哪一個?
例如甲打傷乙丙 乙丙先後起訴
這種我知道一事不再理
或者是甲乙打丙 丙起訴甲
這我知道是239條告訴不可分
但如果是甲告乙丙通姦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是丁丙 起訴丁丙後 丁抗辯檢察官起訴違反不告不理
我的思維是看到起訴後 想到起訴不可分 要看266條 267條
所以被告應只有乙丙二人
所以要對乙無罪判決 喻知檢察官265條追加起訴丁
然後糕點解答用239說起訴及於共同正犯
所以丁抗辯無理由
我就不懂了 什麼時候用起訴不可分 什麼時候用告訴不可分
看發動/發話/行為者是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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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5:53:04
1F:推 Jim1497: 告訴—>告訴權人 起訴—>檢察官 09/24 16:25
那如果是我舉例的第三題呢?
有告訴權人告訴後有檢察官起訴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7:01:51
2F:→ ikariamman: 通姦就除罪化了呀 09/24 17:27
我知道 那如果改成傷害呢
3F:→ ikariamman: 應該說告訴乃論之罪吧 09/24 17:27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7:27:47
4F:→ ikariamman: 告訴乃論之罪只需申告犯罪事實 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09/24 17:28
5F:→ ikariamman: 跟相對告乃不同 不須指名犯人 09/24 17:28
6F:→ ikariamman: 乙又沒起訴 怎麼會有無罪判決 09/24 17:32
有啊 例子三是起訴後丁抗辯違反不告不理
7F:→ to750303: 被告複數就不是單一案件了 09/24 17:47
※ 編輯: M4Tank (1.200.44.158 臺灣), 09/24/2021 17:57:13
8F:→ jardon: 239不是告訴不可分裡的主觀不可分嗎,這個章節真的搞死人 09/24 21:32
9F:→ wowisgood: 告訴跟公訴是兩馬子事 混在一起談就爆炸 09/24 21:40
10F:推 kuhper: 告訴不可分甲告訴丙不就及於丁 檢察官起訴丙丁有什麼問題 09/24 23:58
11F:→ kuhper: 嗎 09/24 23:59
12F:推 dark0224: 告訴跟起訴搞混了?? 09/25 00:20
13F:推 dark0224: 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 討論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09/25 00:48
14F:→ dark0224: 犯罪人數有數人,縱使犯罪事實單一,實為數訴, 09/25 00:48
15F:→ dark0224: 對其一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討論告訴不可分 09/25 00:48
16F:推 diggi: 單一案件不可分 與 告訴不可分 是不一樣東西 09/25 10:33